论文部分内容阅读
根据借贷关系中债权人是否为金融机构,我国的借贷关系可分为金融借贷和民间借贷两种。在我国的司法实践中,对于两种借贷分别采用着不同的管理体系分别进行规范,以满足二者不同的规范需求。然而,当债权主体在金融机构以及非金融机构间发生转变时,利息的双轨制管理模式就面临了挑战。金融不良债权的转让就是当今经济领域中最为典型的债权主体可能发生转变的情形。当债权人身份发生改变,借贷关系在两种借贷模式之间发生转换,此时便出现了利息规则的模糊地带。复利的计收以及利率上限的确定就是转变过程中的两个需要讨论确定的问题。本文以此出发,从当下的利息制度着手,试图通过对相关案例的讨论与相关法律制度的研究,对金融不良债权转让中的复利以及利率上限问题提出自己的相关建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