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冷战结束前的国际法对国家民主治理问题是漠不关心的。而冷战结束后包括联合国在内的众多国际组织的活动表明国家民主治理问题已进入国际法的范畴。一些欧美学者因此提出国际法中正在出现或已形成了民主治理的规范,这些学者构成了欧美国际法学中的一个“民主权利学派”,但该学派的学说受到了广泛的质疑。而冷战结束至今二十多年的国家实践也表明,民主治理并未形成为一项国际法律规范,它仍只是国际法的一个价值取向。而要促进国家的民主治理,强制或武力手段是不合法也不可行的,国际社会应坚持国家主权原则和不干涉内政原则,以平等主义的方式通过国际法来推行民主这一普遍主义的价值。本文共分六章。第一章为引言。该章介绍了将“国家民主治理问题在国际法上的地位”作为研究主题的原因,以及研究的意义、现状与思路。第二章为冷战结束前国家民主治理问题在国际法中的地位。民主意味着人民的统治,当代典型的占主导地位的民主是代议制民主。今天,参与式民主日益重要。冷战结束前的国际法对国家民主治理问题持中立的态度,这反映在国际法学家的观点中、联合国的态度中以及政府承认的实践中。这种中立的态度源于国际法体系的本质特征,国家主权平等原则和不干涉内政原则的制约使得国家民主治理问题根本不可能进入到国际法的规范范畴。而国际法的价值多元主义的哲学基础决定了国际法只提供秩序,而对于主权国家内部生活方式,包括政治统治方式,国际法不予干预。另外,民主获得推崇的历史并不长,也是原因之一。第三章为冷战结束后国家民主治理问题进入国际法范畴的表现。联合国已在一些重要的文件中将民主作为重要的核心价值加以强调,对选举这样的民主的基本要素提出规范性的要求,并在实践中将促进民主作为联合国工作的重心之一;而一些区域性的国际组织更是将民主治理作为成为其成员国的条件,作为承认新国家、新政府的标准,并制订了相应的对成员国违反民主治理原则进行制裁、干预的文件。新的民主政体或恢复民主的政体国际会议以及民主政体共同体这两个全球性的政府间民主运动也是促进民主治理的重要力量。第四章为对国家民主治理问题在国际法中的地位的理论争论。冷战后的欧美国际法学界出现了研究国家民主治理的热潮,并形成了一个民主治理规范学派。该学派认为冷战后的国际法中正在出现或已形成了民主治理的规范,这个新规范要求政府必须进行民主治理。这些学者主要从自决权、相关国际人权文件以及所谓的对采用自由民主制度的全球共识的存在的角度来论证该规范的存在。一些学者还从民主和平论的角度论证了该规范的正当性。一些学者认为所谓的国际法中出现了民主治理的规范的证据是不充分的,论证是粗疏的。国际社会的实践表明,在民主治理的问题上并不存在法律确信,并没有出现民主治理的国际习惯法,更不存在相关的有法律效力的国际条约。而且,民主治理规范论所提倡的民主只是一种“低度民主”、“粉饰民主”、“表面民主”。第五章为促进国家的民主治理是国际法的一项新的价值取向。民主治理在现行国际中不是一项法律规范,而是国际法的一个新的价值取向,用强制的方式或使用武力推行民主是非法的,也是不可行的。国际社会需在尊重现行国际法的基本原则的基础上,采用平等的、对话的方式来促进国家的民主治理。第六章为中国与国家民主治理问题。中国不赞同在国际法中纳入“民主的权利”的概念,但中国认同促进国家的民主治理是国际法的一项新的价值取向。中国对国家民主治理问题所持立场是建立在尊重国家主权与遵守不干涉内政原则的基础上的。中国的不赞同也表明“民主的权利”不是一项习惯国际法规则,而中国的认同使“国际法的民主价值取向”具有了真正的普遍性。中国可以通过以下几种方式增进国际法的民主价值:积极推进《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国际公约》的早日批准,适当调整对外援助的指导原则,对和平共处五项原则进行新的发展。结论部分为以多样性民主、内生性民主的理念为指导来促进国际法的民主价值。民主具有多种不同的形式,民主也主要是内生的。国际社会应以多样性民主、内生性民主的理念促进国际法的民主价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