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随着科技、经济的发展和公司股权高度分散化,股东会中心主义的管理模式逐步被董事会中心主义所取代。将信托制度上的诚信义务引入到公司的管理中,为公司治理代理成本问题的解决提供了一种较好的解决方法。同时,在逐步完善董事诚信义务的基础上,美国公司法建立了以商业判断法则为主要内容的董事商业决策权的保护和制约机制,明确了在承认公司实行董事会中心主义治理模式下,既赋予董事独立的商业决策权,又规定了董事应承担的法律义务。为此,我国应当从完善董事诚信义务和商业决策权等方面逐步加以完善公司法,从而有效发挥约束、激励董事及保障、促进公司发展的双重作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