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玩忽职守罪是我国刑法第九章渎职罪中最重要的罪名之一,也是检察机关在查办渎职案件中涉及最多的一个罪名。近年来,玩忽职守罪造成的财产损失和人员伤亡呈现出不断上升的趋势,但是犯罪分子因玩忽职守罪被判处免予刑事处罚和缓刑的比例却居高不下,刑罚与造成的损失相比严重失衡,玩忽职守罪量刑偏轻问题凸显。产生这一现象的原因是多种多样的,主要包括立法和司法解释上存在缺陷,法官量刑随意性较大,办案机关办案不力等方面。玩忽职守罪量刑偏轻既违反了罪责刑相适应原则,又严重损害了法律的权威性与公正性,还大大削弱了刑罚的威慑力,这与我国从严惩治贪污腐败的形象背道而驰。因此,深入分析玩忽职守罪量刑偏轻的成因,探索实用的解决对策,已成为当前解决玩忽职守罪量刑偏轻问题的紧迫任务。首先,通过对玩忽职守罪采取叙明罪状、增设刑种、改变立法模式、细化缓刑和免予刑事处罚的适用条件等方式不断完善玩忽职守罪的立法和司法解释。其次,通过合理设定自由裁量权范围,严格审查自首等量刑情节,检察机关积极发挥其监督职能,有效限制法官自由裁量权。最后,通过提高办案人员素质、提高调查方式科技含量、完善监察委员会相关体制机制,从而减少玩忽职守罪量刑偏轻的现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