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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监管作为国家干预经济的重要形式之一,始终是世界各国关注的焦点。从各国总体上看,证券监管体制主要划分为三种:集中统一型、自律型和中间型监管体制。目前,我国已经形成了以证监会为中心的政府集中型监管模式。从实际效果看,这种模式虽然曾在证券市场的强制性制度变迁过程中发挥了积极功效,但其产生的全面干预,缺乏民主,监督缺位等弊端也日益凸现。本文试图立足于证券监管职能的角度来探讨如何完善证监会的监管职能,以促进和发展我国的证券监管体制。除引言和结论外,全文共分四章,约五万字。本文第一章运用历史研究的方法,在梳理证券监管机构的法律地位和证券监管职能归属的历史演进中探讨证券监管职能的性质,得出该职能是一种复合型公共权力的结论,接着以国际证监会组织对监管者的要求(《证券监管目标与原则》)为基本,论述证券监管职能的应然状态。本文第二章运用实证分析的方法,以2005年《证券法》为基点,详述证券监管职能的实际运行状态,将其应然状态与实然状态进行比较分析,指出该职能存在的问题,提出正是由于对证券监管职能的定性有误,才造成监管效率不高等诸多问题。本文第三章运用比较研究的方法,从横向角度介绍美、英、法三个具有代表性的国家在证券监管体制上的特有模式,分析比较各个国家证券监管职能配置的优劣,得出国外证券监管职能发展对我国的启示。在系统分析和比较的基础上,本文第四章着重论述了如何完善我国证监会的监管职能,期待对我国今后的证券监管实践提供一定的法理依据。主要包括以下四个方面的构想:第一,从立法和执法两个层面明确证券监管职能的法律属性,从根本上明确其法律属性,有利于证监会有效行使监管职能;第二,借鉴国外中间型监管体制的优势,注重政府监管与自律监管的有机结合,对证监会监管职能进行合理配置;第三,规范证券监管职能的行使,主要通过适度性、独立性、程序性三方面,以保证该职能规范地行使;第四,加强对证券监管职能的制约,应当从健全国家监督和社会监督的外部监督机制和监管人员自律的内部监督机制两方面考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