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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我国公共物品供给领域,政府与社会资本合作(PPP)作为一种供给模式,已被我国各级地方政府和各类社会资本方广泛接受。在我国现有PPP项目体量较大、纠纷涌现的背景下,PPP模式仍存在较大现实困境,而且理论界、司法实践、规范文件等对PPP项目合同性质认定分歧较大,PPP项目合同争议解决方式也存在不确定性。对于这些困境,笔者认为其核心在于我国PPP项目合同法律性质的合理定位。围绕PPP项目合同法律性质合理定位这一研究核心,基于对PPP项目合同相关概念界定及其理论、价值、原则等的定位分析,作者在区分民事合同与行政协议、分析各类观点学说及细分合同类型的基础上,主张PPP项目合同的性质除特殊情形外基本属于含有行政因素的民事合同。对此,作者收集、分析了大量案例,并对案例相关法官观点的分析、归纳等可以印证司法界对于该PPP项目合同的基本民事性质的确认是客观存在的。为论证本文观点,作者不仅从法律关系各要素进行了理论分析论证,而且从我国经济发展、制度供给、社会资本方权益保障、外资引入与对外投资、历史传统纠偏、合同争议有效救济等方面进行了实证分析论证。法律关系要素分析方面,作者认为PPP项目合同的主体包括可以作为民事主体的政府、多种形式的社会资本方,认为其客体以及权利义务内容方面较一般的民事法律关系更为复杂;正是其独特的主体、客体以及复杂的权利义务内容,能够证明其基本的民事属性。同时,基于对我国各种社会因素的分析,不管是从经济发展、制度供给、社会资本方权益保障方面看,还是从对外开放、历史权力传统纠偏、合同争议实际解决方面说,我国社会客观上需要基本民事性质的PPP项目合同。基于PPP项目合同基本属于民事合同这一观点,作者从民事视角分析了该PPP项目合同属于非典型合同,不同于合伙合同、建设工程合同等相近似的典型合同。但基于领域广、数量多、资金大等特点,PPP项目合同已具备典型化的条件,其可以而且应当通过PPP特别法的方式实现PPP项目合同典型化。同时,在上述论述基础上,本文进一步阐述了PPP项目合同争议性质,主张其争议性质应区分于其合同本身的性质,建议依据其合同争议涉及的合同内容等采取民事与行政二元途径解决:合同中行政因素相关纠纷通过行政途径解决,其他争议可以采取民事诉讼、仲裁、专家裁决等多种方式解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