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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务员是代表国家行使公共权力、执行公务的人员,但由于我国特殊的国情,公务员的范围不仅仅是各级政府的组成人员,还包括其他单位的人员,因此广大群众对公务员的范围始终是模糊不清的,对于非专业人士来说,很多人都认为,只要是在政府部门和事业单位上班的人,只要是负点责任的人,或者是能“管自己”的人,那么这些人就是‘官儿”。随着社会的发展和市场经济的建立,需要有一支职业化的公务员队伍,以更好地为我国的改革开放、经济发展服务。作为一名公务员,笔者深刻认识到确定公务员范围不仅有助于公务员牢固树立依法行政观念,强化法律意识,增强工作的责任感,而且有助于保护他们的合法权益不受侵犯,所以确定科学的公务员范围就显得尤为重要。本文就我国国家公务员的范围做一些有益的探讨。本文第一部分介绍了世界各个国家在公务员范围界定方面的做法和经验,着重分析了分别以英国、美国、法国为代表的小范围、中范围、大范围划分方法。此外,对香港、澳门、台湾立法的公务员范围进行了介绍。“以人为镜可以明是非,以古为镜可以知兴替”,本文第二部分对新中国建立以来的干部人事制度改革进程,我国国家公务员概念的确立和范围的发展进行了回顾。通过对我国国家公务员范围的立法沿革,对现行的《公务员法》中关于公务员的范围问题进行积极的探索。第三部分介绍了我国公务员队伍的现状,对中西方公务员队伍的范围进行了比较,总结出了我国公务员范围的特色:1、有别于西方文官制度,不搞“政治中立”,坚持党管干部,不搞“两官分途”,坚持服务于民的宗旨。2.同传统的干部人事制度相比,修改后的公务员范围对公务员的定义更加准确,对公务员的分类管理制度更加完善,对公务员的监督更加有力,对公务员的管理更加民主3、中国公务员制度特有的指导原则。新的《国家公务员法》是总结我国公务员制度多年实践经验后制定出来的,对原来的《国家公务员暂行条例》具有一定的继承性。但与此同时,它又是对以往干部人事制度的反思与重构,这一立法历时5年,20多次易稿。2004年12月,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三次会议首次审议了公务员法草案。2005年4月,该草案经过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五次会议激烈讨论,最后于4月27日获得通过。在立法过程中,专家、政府机关各部门以及社会各方面有着广泛的参与。他们对公务员法草案修改提出了各种各样的意见,并提出了很多有价值的建议。其中有很多触及公务员制度中的关键问题,其中就包括公务员的范围如何界定这个问题。对于这个问题笔者在最后一部分发表了一些自己的看法,第一,广义的界定造成了公务员队伍的庞大,导致公务员队伍良莠不齐,工作效率低下;第二,将中国共产党及各民主党派党的机关工作人员纳入公务员范围不利于对其进行科学管理;第三,将法官、检察官纳入公务员范围,一则造成法律之间的冲突,二则在法治文明的今天,不利于使法官、检察官独立执法,有悖于对依法治国的需求;第四,将公立学校教师、公立医院医生纳入公务员范围有利于我国教育事业和医疗改革,有利于社会更好更快发展。本世纪头20年是我国改革发展的重要战略机遇期,今后几年,是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关键时期。科学、合理的确定公务员的范围,对于深化干部人事制度改革,促进公务员队伍管理的科学化、民主化、制度化,进一步增强公务员队伍的活力、效率和积极性,具有长远和重要的影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