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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1938年发生了麦克森·罗宾斯药材公司的财务舞弊案件之后,一系列财务信息披露和审计过程中的弊端逐渐显露出来,基于对规范审计流程和清洁审计环境的需要,审计委员会制度被提出并正式设立。2001年以后,随着安然、世通等财务造假案件的出现,人们对于审计委员会这一职能机构的设置开始重视起来。《萨班斯——奥克斯莱法案》的出台,标志着审计委员会制度正式有了书面制度的规章与保障,也标志着审计委员会与会计师事务所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有了法律条文的规范。在学者对审计委员会制度进行研究的理论文献中,审计委员会制度与会计师事务所关系方面的研究是最主要的研究方向,并且已经取得了大量的研究成果。在这些研究成果中,主要着重于对两方面的研究,一方面是对审计委员会与审计报告质量之间相互关系的研究,另一方面是对审计委员会与会计师事务所变更之间相互关系的研究。2008-2010年间,我国许多家上市公司所聘用的为其进行审计的会计师事务所都发生了变更,除了因事务所合并、分立引起的和因事务所被证监会处罚失去审计资格而引起的变更外,其他会计师事务所变更的原因并不明确,这样非正常的变更使得上市公司审计报告质量的可信性也存在着隐忧。因此,会计师事务所变更影响因素一直是很多学者研究的主要课题,而审计委员会作为和会计师事务所关系非常密切的上市公司职能部门,从这一角度出发进行研究可能会得到新的发现。本文首先对审计委员会有效性和审计委员会特征的相关文献进行了回顾,然后从委托代理理论入手,分析了审计委员会出现的理论背景,以及与会计师事务所和管理层之间的相互关系,最后着眼于审计委员会独的立性、专业性、规模和勤勉性四个主要特征,研究它们与会计师事务所变更的相关关系,提出了本文的研究假设。在实证研究部分,选取了2008-2010年间的上市公司相关数据,建立了回归分析模型,利用Logistic回归分析方法进行了验证。最终研究结果显示:审计委员会的独立性、专业性、规模和勤勉性这四个主要特征都会对会计师事务所的变更产生负向的相关影响。本文的研究,可以丰富会计师事务所变更影响因素的相关研究,在以后的上市公司职能设置中,通过完善审计委员会的独立性、专业性、勤勉性和恰当确定其规模促进其职能的有效发挥,减少会计师事务所的变更,达到有效为上市公司进行审计的目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