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贪污犯罪极大地影响到了国家工作人员的廉洁性并且让公共财物极大地流失,导致国家工作人员的信用一落千丈,极大地危害到了政府与党的威望,极易于造成政府与社会的不稳定。贪污罪由于兼具了经济犯罪以及职务犯罪这两个条件,并且因为罪犯条件的独特性,犯罪手段十分讲究,刑法规定亦不是十分明显等因素,一直以来,司法是怎样判断贪污罪的,一般都会碰上诸多争议的焦点以及问题。贪污罪不单单是极具代表性的财产犯罪,非法占有的宗旨在于其是构成贪污罪最为关键的一项条件,行为人是否形成贪污罪最为关键的一项要件是非法占有目的。司法人员对如何认定贪污罪非法占有目的的问题存在认识上的误差,因而导致了司法裁判的不统一。行为人的主观目的并不好界定,可能发生认定错误导致主客观不一致情况。因此,制定推定规则是统一并规范司法裁判行为的一项高效渠道。本论文的观点是理应基于“非法占有目的”这一名词入手,并且综合了司法来得出具体的原则来进行分析,针对“非法占有目的”的核心要素展开分析,其重点在于处理贪污罪时关于非法占有目的所存在的疑问。本论文基于以下四个部分对贪污罪的相关问题进行论述:第一部分即是针对案情展开分析,基于案发时间前后,具体讲解了案件的过程、定性行为等,提出争议焦点,总结分歧意见及其理由。第二部分是法理分析,对“非法占有目的”的概述,界定“非法占有”的内涵和表现形式,主要区分民法与刑法概念当中的“非法占有”,并且探讨了贪污罪非法占有目的的国内外立法现状和理论探讨,并提出笔者的观点。第三部分通过对我国现有的认定贪污罪“非法占有目的”的相关法律规定进行分析论述:一是“非法占有目的”的认定依据;二是从主观要素、行为要素和结果要素三个方面出发,阐述了对“非法占有目的”进行司法推定的依据,旨在明晰该推定方式的适用条件。三是对于共同贪污的名词、特点与依据实践、理论当中的焦点展开分析,并且概括出该类共同犯罪定性,同时秉持着详细问题详细解决的模式,具体情况具体解决,以期找到更好的处理方法。第四部分是本案件研究与探讨的观点,第一对其综合法理进行探讨,对这一案件应当怎样处理概括建议,其观点是本案的行为人触犯了贪污罪;第二对该案件的具体探讨,所获得的启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