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纵观学术界对西方马克思主义各个学派与学说所进行的探索与研究,法哲学角度的研究仍然是较为薄弱的环节。因此,探索和分析作为西方马克思主义代表人物葛兰西的法哲学思想,有助于我们形成对西方马克思主义更为全面的认识。葛兰西的法哲学思想秉持着西方马克思主义固有的批判精神,其批判的矛头既指向西方的资产阶级法哲学理论,又指向苏联、东欧在“简单的阶级工具论”与“粗糙的经济决定论”影响下的法哲学思想。葛兰西的法哲学思想主要体现在其实践理论、意识形态领导权理论与上层建筑理论等方面。论文的第一部分宏观地阐述了对于葛兰西法哲学与西方马克思主义法哲学的总体认识与定位。葛兰西法哲学思想是其实践哲学的有机成分,而其实践哲学则在20世纪初带给了西方马克思主义全新的视野。西方马克思主义是站在一个既不同于西方,又不同于传统马克思主义的新角度去诠释法哲学的。葛兰西的法哲学思想,不仅对结构主义马克思主义研究具有重要价值,而且对法兰克福学派的相关学说与理论也有相当的影响,因此,其在西方马克思主义法哲学中具有特殊的地位。论文的第二部分具体地阐述了葛兰西在法的合法性问题、自然法与实证法之争、公法与私法关系等法哲学基本问题上的观点与内容。首先,葛兰西认为法的合法性不仅来自于社会契约,也不仅来自于国家强制力,而且来自于意识形态领导权。其次,葛兰西的实践理论以其所强调的“必然性”,对强调“应然性”的自然法与强调“实然性”实证法之间的百年争拗,实现了历史性的超越。最后,葛兰西不拘泥于传统政治哲学对于政治国家与市民社会的划分方法,其上层建筑理论从一个新的角度揭示了公与私的关系,从而为公法与私法的划分依据提供了新的解答。论文的第三部分则较为系统地阐述了葛兰西法哲学思想的意义与当代启示。葛兰西在“意识形态与法”、“国家与法”等问题上,丰富并且发展了马克思主义法哲学理论,其“法律二元论”的思想起到了沟通马克思主义与西方法哲学的桥梁作用。因此,葛兰西的法哲学思想一直影响着当代国外马克思主义理论的研究方法与方向。另外,无论是在方法论上,还是具体观点上,葛兰西的法哲学思想都对当代中国的社会主义法治建设具有重要的启示意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