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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息披露制度是各国证券监管机构监管上市公司和干预市场的主要制度,也是投资者了解上市公司经营和财务状况并做出投资决策的重要依据。信息披露制度起源于英国,发展完善于美国,现在,已发展成为各国证券法律制度的核心内容。信息披露制度是证券监管法律强制要求证券发行公司在证券发行、上市和交易的过程中,依照相关法律的规定以一定方式向社会公众公开与该公司证券有关,并且可能影响证券价格和市场参与者行为的所有信息。换言之,信息披露制度的目的就是使上市公司真实、准确且及时地向投资者披露信息,向投资者展示一个真实的上市公司。作为证券法的核心和基石,信息披露制度只有得到充分的贯彻和实施才能真正起到保护广大投资者利益,促进证券市场功能的发挥,促使证券市场朝着健康有序的方向发展的作用。在我国,信息披露制度规定于《公司法》、《证券法》和证监会制定的一系列规章制度中,但由于我国证券市场发展还不完善,证券市场在快速发展的同时,也出现了一些问题,特别是在市场经济繁荣发展和高科技信息化的社会中,越来越多样化的信息披露违规现象频繁的出现。其中比较突出的问题是挤牙膏似的披露(也就是上市公司披露信息不规范、不完整、不充分),有的上市公司在信息披露中存在虚假记载、虚假陈述、虚假财务报表、重大遗漏、内幕交易和操纵股价。近期屡屡发生的上市公司信息披露违规事件已经突出地反映出上述问题。此外还存在信息披露制度立法体系繁复,市场信用机制较差,缺乏事后的监督程序等问题。这一方面阻碍了证券市场的发展,另一方面也反映了我国证券法律体系对投资者保护的明显乏力,广大中小投资者往往成为违规信息披露的最终牺牲品。有鉴于此,本文以信息披露制度的基本内容为出发点,认真分析了我国信息披露制度的现状及存在问题的原因,分析了西方发达国家如美国、欧盟信息披露制度的特点及优势,借以对如何完善我国信息披露制度提出一些设想和建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