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改革开放以来,我国道路交通运输事业的日新月异,机动车和道路里程快速增长,极大地促进了我国经济建设的持续发展和现代化建设。同时交通事故也随之增多,交通肇事犯罪已成为一种多发、常见性犯罪,严重威胁着公民的生命和财产安全。刑法133条是1997年以来我国处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的法律规定,为正确适用法律审理好交通肇事案件,最高人民法院于2000年发布的《关于审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这部解释的颁布实施,为规范和统一执法,依法惩治交通肇事犯罪活动,维护公民的合法权益,起到了十分重要的指导作用。但是,由于解释在制定中为满足客观现实的需求和受制于处理交通肇事案件的传统理念,解释中的一些规定存在着与法理相矛盾、与立法原意相冲突的问题。此类问题引起了理论研究和司法实务工作者的高度关注,也引起了十分激烈的争论。本文以这些问题为出发点,通过理论引证和案例分析相结合的方法对解释突出的问题进行一定的理性剖析,并提出了不成熟的立法建议,力求在司法实践中正确适用刑法和司法解释,为完善交通肇事案件立法活动提供一定的借鉴意义。全文共分五章,第一章主要对交通肇事罪及司法解释作了概述。第二、三章主要对解释涉及到的交通肇事罪构成的客观、主体要件进行了评析。对责任认定、无能力赔偿等问题进行专门研究和剖析。一是交通肇事罪中的责任认定。笔者认为,根据目前的法律规定,事故认定应不属于具体的行政行为,而是公安交通管理机关依据法律规定提供的证据材料,不具有可诉性;二是交通肇事罪中的无能力赔偿评析。笔者认为,仅以行为人是否己经实际向被害人进行了赔付作为构成犯罪的标准,违背了司法公正的价值目标,有损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的法治原则。第四章主要阐述交通肇事后逃逸的有关问题。笔者从肇事后逃逸行为概念和逃逸致人死亡行为定罪量刑两个方面分析。其主要观点:1、解释把逃逸的目的完全界定在逃避法律追究上,忽视行为人应尽的救助义务,有违法益保护的立场,颠倒了立法的本意。2、对交通肇事逃逸致人死亡的认定和处理,笔者认为《解释》将交通肇事后不履行救助义务致使伤者死亡的案件一律按交通肇事罪认定论处,是不妥当的,应当考虑交通肇事者逃逸构成不作为故意杀人罪的情形,依照故意杀人罪定罪处罚。3、笔者对成立交通肇事过失共同犯罪的问题上认为,《解释》第7条规定完全符合过失共同犯罪成立的条件,而对于《解释》第5条第2款规定则持否定的观点。第五章关于交通肇事罪的立法建议。笔者结合前文指出的现行法律规定和司法解释的不足之处,提出建立交通危险行为犯罪化规范和设定交通肇事逃逸罪的建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