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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19世纪中叶伊始,当欧洲的经典社会理论家对美国作出了“无国家的社会”的论述后,美国早期的法律史研究一直受到“自由放任”叙事和“弱”国家神话的深刻影响。绝大多数的美国学者普遍相信,美国早期的立法管制是以最低限度存在的,几乎不对社会发展起到任何实质性的作用。美国是由自治团体和市场组织构成的,美国的早期史也被简化为一部在法律干预之外追求个人权利的自由史。这种带有明显意识形态的叙事在过去的半个世纪内得到了根本性的改变和修正。伴随着上世纪80年代“回归学派”的兴起,美国学界掀起了一股“找回国家”的学术浪潮,重新将早期的国家管制置于当下美国研究的中心。但是,“回归学派”虽然成功地挑战了旧的理论叙事,但由于始终未能摆脱欧洲大陆理论范式的影响,这导致他们所挖掘的理论素材始终处于碎片化的状态中,无法形成连贯且有说服力的美国法律史理论。更为关键的是,“回归学派”的多数学者都遗漏了西部领地在美国法律发展历程中的重要意义。作为前工业化时期最重要的生产资料,西部公共土地成为了美国早期历史中最重要的立法论题之一。《西北法令》确立了“共和监护”的领地管理模式,规定了西部领地制度建设和政治准入的基本历程,保证了邦联(联邦)政府在西部土地的绝对立法权威。《1785年土地法令》奠定了西部土地管理的基本法律框架,确立了“财政导向”的土地立法原则。无论是“大块购买”、“竞价拍卖”、“先测量后出售”还是“禁止占地”原则,都将西部拓荒者置于土地购买中的不利地位。随着西部边疆派在国会中力量的上升,西部土地法令在民主共和党主政后经历了长达半个世纪的变革历程。从《1785年土地法令》到《1832年土地法令》,从1807年《禁止占地法》到1841年永久性《先占法案》,加上针对西部贫穷拓荒者所出台的《救济法案》和《逐级降价法案》,西部土地法令的民主化转向对美国早期法律史发展产生了重要的影响。仔细审视这种变革之所以会发生,“国家法”与“习惯法”的双重视角就显得尤为必要。一方面,美国主政党派及其政治家的“土地立法观”直接决定着联邦政府出台的土地“国家法”的内容。但与此同时,西部拓荒者在北美“习惯法”和土地“自然权利”的旗帜下自发成立起“占地协会”,在事实上重塑了西部地区真实的土地产权制度,也极大地推动了联邦土地立法的转向。从“国家法”的视角而言,在建国之初,围绕着西部土地的分配、西部领地的政治建设和国家建构道路的选择,美国政治家中产生了两种截然不同的土地立法路线,形成了美国所特有的“汉密尔顿—杰斐逊”钟摆现象。在汉密尔顿和他所代表的联邦党看来,西部土地立法应该服从于国家的财政安排和东部的资本积累,必须优待那些有足够资本实力的大土地公司。而在杰斐逊及其代表的民主共和党看来,西部土地立法应该注重公平分配。土地应该以廉价的方式较为平均地出售给中小拓荒者,这样有利于构建理想中的平等农业共和国。这两种不同的土地立法观,不仅是围绕土地法令本身的争论,也反映了建国政治家对未来美国国家发展的不同愿景。在建国初期,由于联邦政府面临非常严峻的财政危机,加上西部边疆严酷的安全形势和交通状况,早期的土地立法在原则上奉行了汉密尔顿等人的“土地财政”观念。随着美国西部政治发展的成熟和联邦政府内国家主义观念的式微,“自由土地立法观”逐渐占据主导地位,进而促成了土地立法的民主化变革历程。美国西部土地法令的变迁历程,从史实上进一步揭示出消极法律史叙事的弊端和问题。但是,正如美国“回归学派”试图用国家来压制社会,最终得出一个普通美国人从来未曾见过的欧式集权官僚国家一样,单一的“国家法”视角也无法完全合理解释西部土地法令的变迁历史。除去联邦政府自上而下的立法规划和法律执行,基层自治组织在北美民间的“习惯法”和“自然法”观念下所确立的准产权规范也对土地法令的变革也起到了重要的推动作用。受殖民地成立之初就存在的土地“自然权利”观念和占地传统的强烈影响,大多数拓荒者坚信自己有权拥有小块土地的产权。但由于早期的联邦土地法令青睐东部的大土地公司,多数普通的拓荒者无力在现有的法律体系内获得正式的土地产权。因此,他们自发地成立各种游走在法律边缘的“占地协会”,事实上在联邦政府的土地法令之外重新塑造了西部地区的土地产权秩序。不过,这种“习惯法”导向的占地协会并不是单纯的对国家立法的对抗和反动,他们与西部地方政府和联邦政府内的自由土地势力一起,共同推动了联邦土地法令的民主化。作为19世纪美国西部立法的核心论题,土地立法的变迁为我们提供了一个典型视角来理解美国早期的法律史。在联邦政府正式颁布的土地法令和西部自治组织遵循的占地传统中,可以发现很多意想不到的研究成果。任何单一的“国家视角”或“社会视角”,单纯的“国家法”或“习惯法”观点都是不充分的。无论是东部的联邦政府,亦或是西部的自治协会,都不是西部土地法令变革的唯一决定力量。联邦政府确立的土地立法与西部“占地协会”的产权规制之间存在复杂多变、相互影响和相互塑造的关系。在土地立法的初期,联邦政府颁布的“国家法”与西部边疆的“习惯法”呈现较为对立的态势,自治产权协议取代正式的法律规范成为西部土地产权的主导力量。随着土地法令变革的深化,联邦土地立法逐渐吸纳了西部拓荒者的土地诉求,“占地协会”的产权规范最终回归到正式的土地法令中。因此,只有融合“国家法”与“习惯法”的视角,统筹正式的法律制度和非正式的社会规范,才能更为客观地理解西部土地法令的变迁历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