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复制权是著作权的一项最基本权利。但是数字技术和网络技术的发展为传统的复制权理论带来了新的调整与变革,尤其是网络环境中对作品临时复制的出现。临时复制问题因应计算机技术的发展而进入著作权法的视野,在数字网络环境下呈现出复杂化和多样化,同时也在国际范围内引发了对传统复制行为及其复制权的一系列争议。在网络环境中,临时复制如何界定是一个关键性的问题。国际组织、各国和地区和纷纷通过立法试图来规定其性质。这些立法都不同程度地反映了将临时复制纳入著作权人复制权范围的趋势,而且也体现了对该复制权的相关限制。我国知识产权学界对临时复制的法律定位尚未取得一致意见,这种状况反映到《信息网络传播权条例》上,其表现就是对临时复制未做规定。但这不是长久之计,我国的知识产权法最终需要对临时复制给出一个明确的定性。本文由有关临时复制的一个案例——索尼诉史蒂文斯案谈起,拟对临时复制和传统复制进行客观比对,探讨临时复制是否应归结为传统复制范围;其次结合与临时复制相关的国际和地区立法现状和背景,从公众合理使用著作权人对临时复制的控制方式及其有限性等方面进行了论述;最后本文对我国立法提出相应的对策建议:对于网络临时复制的法律应予以规制,我国著作权法应当对临时复制问题予以明确规制,以实现著作权保护与信息网络流通的平衡。本文共分五章。第一章概述了临时复制的概念并列出传统复制的实质要件。第二章指出临时复制不符合传统复制的特征。第三章提出了国际上关于临时复制的立法分析,列举了欧盟、美国、澳大利亚以及加拿大等国的立法情况。第四章着重分析了发达国家立法背后的经济动因,指出发达国家有关临时复制的经济背景。第五章提出了我国对临时复制的立法对策的建议。首先,就我们本国范围内而言,用侵权来界定临时复制——“浏览”行为不具有现实操作的可行性。其次,就国际间的侵权诉讼而言,如将临时复制界定为侵权行为,我国经济利益将会受到极为不利的影响,而且在执法上也会带来重大困难。再次,临时复制亦不能归入合理使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