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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附带民事诉讼制度的产生是由于公法与私法的竞合所致,将由犯罪引起的民事侵权之诉合并于对犯罪人的刑事追究之诉一同审理。我国长期的“国家本位”思想强调公权与私权并存时,公权优于私权,体现为“先刑后民,刑优于民”的立法指导思想,在公平与效率关系上,强调效率优先。正是这种价值取向决定了我国附带民事诉讼缺乏应有的独立性,也忽视了被害人民事权益的保护。而世界范围内刑事犯罪被害人保护问题越来越受到关注,对被害人权利救济的立法已呈现宪法化倾向。刑事附带民事诉讼是指司法机关在刑事诉讼过程中,解决被告人刑事责任的同时,附带解决由遭受损失的人或人民检察院的提起的,由于被告人的犯罪行为所引起的物质损失的赔偿而进行的诉讼。该诉讼与犯罪问题紧密联系在一起。世界各国因犯罪行为所致民事赔偿的运行模式。包括将刑事诉讼与民事诉讼完全分离的平行式模式、民事诉讼附带于刑事诉讼之中的附带式模式、兼而有之的折衷式模式三种。我国自古刑、民混同,自1979年《刑事诉讼法》以二条四款简单、笼统的篇幅确立了附带民事诉讼制度,但司法实践中存在的诸多问题引发了刑事附带民事诉讼制度的存废之争。一种观点认为该制度缺乏应有的公正性,也体现不出效率和权威,应予废止;另一观点认为我国的附带民事诉讼制度有着历史承继的合理性和现实保留的必要性,应予保留。我国目前在刑事附带民事诉讼制度执行过程中存在以下主要问题:被害人权益保护不足、附带民事诉讼受案范围过于狭窄、刑民诉讼被害人精神损害赔偿实现有别、检察机关地位尴尬、诉讼当事人选定不足等。应当从重视被害人的权益保护、扩大附带民事诉讼的受案范围、增强附带民事诉讼的独立性地位、允许精神损害赔偿的提起、取消人民检察院附带民事诉讼的起诉权、规范共同犯罪的附带民事诉讼、设立刑事被害人国家补偿制度等方面,来完善制度的具体构建,以此巩固我国刑事附带民事诉讼制度,维护法律权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