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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年来,犯罪构成理论及其相关问题一直被视为刑法学界的热点和难点。其中,我国现行四要件犯罪构成理论的存废是诸多刑法学者的争点。有学者坚持我国现行的犯罪构成理论具有合理性,“推倒重建”不可取;也有学者认为应当以现行的犯罪构成理论为基础,加以改良和完善;还有学者鲜明地提出“刑法知识的去苏俄化”即赞成直接引进大陆法系的犯罪构成理论。这些主张和观点的产生大多是建立在比较研究的基础之上。如果说比较研究是探析犯罪构成理论不可或缺的研究方法,那么“怎么比”就显得至关重要。然而,学界到目前为止尚未恰当地解决该问题,这直接导致了对犯罪构成理论的研究陷入僵局,使得该理论饱受争议。因此,着眼于比较研究方法本身,或许能够走出“犯罪构成理论比较研究的困境"。目前,关于犯罪构成理论比较研究的困境主要表现为观点繁多、极具争议和三论分立、局面僵持两个方面。除了主张传统的四要件犯罪构成理论具有合理性进而应当予以保留之外,还存在多种构建犯罪构成理论的思路。这些设想为刑法学界概括整合为维持论、改良论和重构论三种互不相让的论调。僵持的局势源自比较研究的方法运用不当,具体归结为比较研究过程中学术倾向的差异和客观标尺的缺失。前者是指基于不同学术信仰而产生的逻辑性标准和实用性标准无法直接进行比对。解决该问题的出路在于将逻辑性和实用性加以统一,共同作为评价犯罪构成理论优劣的指标。后者是指在确立逻辑性与实用性相结合的衡量标准后,进行逻辑性比较和实用性比较所分别采用的客观标尺有待明确。解决这一难题的方式是,于逻辑性比较的过程中,舍弃以往惯常采用的结构性比较,转而进行犯罪构成要件和犯罪构成要件要素的对照,把三大法系的犯罪构成理论全都具备的犯罪构成要件及其构成要件要素作为考察各种不同犯罪构成理论的客观标尺;在实用性比较的框架下,采取案例分析的方法,用三大法系的犯罪构成理论对同一特定案件进行考量,观察不同犯罪构成理论在认定犯罪上的联系与区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