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随着社会的不断进步与发展,人们的生活水平也不断得以提高。在这样的社会经济环境当中,汽车这一交通运输工具逐步开始进入普通家庭当中,成为人们的一大生活用品。目前,与汽车有关的刑事案件日益增多,这一点在交通肇事罪与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当中得以充分体现。作为我国刑法领域的两大罪名,交通肇事罪与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两者都具有一定的复杂性,导致我国在对交通肇事罪与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进行界定的时候,存在许多的问题与不足之处,且常常容易混淆两者之间的界限,进而影响司法实务过程当中案件的准确认定,以及犯罪行为人刑事责任与刑罚的认定与评判,因而需要我国在法律制度设计领域不断将其完善,以明确交通肇事罪与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两者之间的界限,进而更好地指导我国的司法实践,保障案件得以准确有效地处理。对交通肇事罪与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区别的若干问题进行研究,无论是在理论层面还是实践层面都具有极为重要的意义。因此,本文从“马某醉驾案”的案情出发,通过对此案情进行简要分析,进而由此引出相关问题,并针对交通肇事罪与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两者在主客观方面的差异进行探讨,以期对实务过程中两罪的辨别与界定有一定的帮助。本文共分为五大章,第一章为研究的意义、背景及主要方法,主要对本选题的研究意义、背景、文献综述、研究重点与方法等问题进行了相应阐述;第二章为案例研究,主要对“马某醉驾案”控辩双方的意见,法院的判决及理由,以及由该案引发的问题进行了相应阐述;第三章为交通肇事罪与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主观方面的区别,主要对交通肇事罪的主观方面,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的主观方面,交通肇事罪与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主观方面比较分析,以及案件主观方面的认定进行了相应阐述;第四章为交通肇事罪与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客观方面的区别,主要对交通肇事罪的客观方面,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的客观方面,交通肇事罪与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客观方面比较分析,以及案件客观方面的认定进行了相应阐述。第五章为对于此类案件定性问题的总体梳理,提出主客观相一致的定性方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