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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下党规反腐与国法反腐并行于国家反腐体系之内,双规制度是党规反腐的主要措施,留置则是监察体制改革后国法反腐的重要创举。在国家监察体制改革之前,双规作为一项能够突破严格的法律程序和法律手段的党的纪律性措施,在反腐领域内表现出强大的生命力,成为调查一些较为敏感、重大的职务犯罪的首选制度,双规作为法外侦查制度的优势也使其在国家反腐工作中发挥了重大现实作用。但是双规制度是党内纪律性措施,其存在缺乏明确的法律依据,其具体执行也存在不规范现象,甚至逾越了国家法律保留的范畴,存在有违国家宪法和法律的嫌疑,导致双规制度深受误解与诟病。为了解决上述问题,实现对贪污腐败治理的法治化,中国共产党的第十九届全国代表大会提出“用留置取代’两规’”的要求,成为国家反腐法治化的重要里程碑,也为双规制度的法治化转型以及国家监察制度改革提供导向。本文以国家监察体制改革为背景,以监察体制改革中的留置制度为主要研究对象,从双规法治化转型的视角展开了分析。首先,文章对留置制度与双规制度进行了基本介绍,梳理了两大制度的基本内涵与形成过程,同时从制度之间的关联性与差异性对制度进行了比较,提出双规与留置并行于反腐体系之内,二者在执行效果、功能指向等方面具有相似性,但是在制度属性、依据、执行主体与规制对象等方面存在差异;其次,文章对留置取代双规的必要性进行了分析,提出现行反腐体制存在党规对国法的“虹吸效应”以及党规国法衔接难题两大问题,并从国法反腐的缺陷与党规反腐的异化进行原因分析,提出留置取代双规是有效解决上述问题、实现党规国法协调和反腐法治化的重要途径;最后,文章就留置制度的具体设计提出构想,先简要阐述了有关留置立法模式的争论,通过对双规模式与逮捕模式两种选择的具体分析,从避免刑事诉讼反腐不能、延续合署办公模式以及推动形成党和国家反腐合力三方面阐述了选择双规模式的原因,继而以双规模式为借鉴,提出完善留置制度的主要构想,即建议从留置制度的执行范围、试用前提、执行场所、执行期限以及留置制度监督机制和救济机制等方面不断完善制度设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