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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为人类社会文明的副产品——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始终伴随着人类社会的发展。尤其是现代工业社会,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已经严重威胁到了人类自身的生存与发展。正如十多年前,110位诺贝尔奖获得者的共同呼吁,“人与自然正处于迎头相撞的险境,人类的活动为宝贵的环境资源带来无可逆转的伤害……人类必须彻底改变管理地球与生命的方式,才能逃过未来的苦难”。为此,欧洲议会作出了《用刑法保护环境》的议案,联合国第八届预防犯罪和罪犯待遇大会也作出了《用刑法保护环境的决议》。我国则在1997年修订刑法时,在分则第六章“妨害社会管理秩序罪”中专设了第六节“破坏环境资源保护罪”,这在我国环境犯罪立法史上是一大进步。它开创了我国环境保护的新局面,加大了对环境犯罪的处罚力度,为环境保护提供了坚实的屏障。但是,随着时间的推移,司法实践中出现的大量环境犯罪案例,却对环境刑事法律提出了严峻挑战,暴露出了我国环境犯罪立法的一些缺陷。本文旨在通过中外环境犯罪及在刑事立法等方面的比较,研究分析我国在环境犯罪立法上的缺陷,为我国环境刑事立法的完善提供借鉴。本文除引言与结语外,共包括以下四部分:第一部分:环境犯罪概述。该部分论述了以下四个问题:一是对中外环境犯罪的立法概括进行了介绍与分析;二是对环境犯罪的概念及特征进行了详细的阐述;三是提出了环境犯罪的分类;四是从环境伦理学的角度分析了环境犯罪的理论基础。第二部分:环境犯罪犯罪构成中的疑难问题。该部分分别从环境犯罪的主体以及环境犯罪中因果关系的认定两个方面分析了我国在环境犯罪犯罪构成理论中所存在的一系列问题。第三部分:环境犯罪犯罪形态中的危险犯问题。该部分论述了三个方面的问题:一是阐述了危险犯的概念及分类;二是对环境犯罪中设立危险犯的必要性进行了详细的论证;三是对国外刑法中环境犯罪危险犯规定的基本情况进行了介绍。第四部分:我国环境犯罪的立法缺陷及其完善。该部分通过对中外环境犯罪的立法比较,分析论证了我国在环境犯罪立法上的缺陷,并且提出了相关的完善建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