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随着经济的发展,私家车保有量不断增加,停车位供不应求。国家鼓励社会参与人防工程的投资建设,将人防工程平时用作地下停车位,可以在一定程度上缓解停车难问题,因此城市开发商越来越瞄准地下未充分利用的空间。由于人防工程的产权归属问题上位法缺失,地方性政府为了减少争议发布了人防工程的补充规定,但是地方性政府根据本区域的特定情况发布的政策存在产权认定差异,导致实务界在判定地下人防车位的产权归属时存在不同意见。另外,现行房地产市场正处于蓬勃扩张的时期,房地产开发企业转让地下人防车位是一种普遍的现象,但由于地下人防车位产权归属的复杂性,房地产开发企业转让地下人防车位是否申报缴纳增值税,土地增值税,企业所得税等主要税种,各地依据的政策存在差异,最终各地税务机关做出的税务处理也存在较大差异。本文采用案例分析法来研究问题,以极具代表性的Z房地产开发企业作为案例,选择该企业营改增后达到土地增值税清算条件的CF项目,主要探讨土地增值税清算中地下人防车位的税务处理。按不同处置形式的税务处理:方式一是有产权人防车位、土地增值税的处理与一般车位相同,取得的收入确认为土地增值税的应税收入,成本和费用允许扣除;方式二是无产权车位,地下人防车位所有权归国家,不征收土地增值税,不确认收入,成本和费用不得扣除;方式三是无产权车位,按照《关于房地产开发企业土地增值税清算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6]187号)规定的处理原则之一:停车位作为公共配套,建成后有偿转让的,应计算收入,并准予扣除成本、费用。通过计算发现:按照方式一处理,土地增值税税负率为13.32%;按照方式二处理,土地增值税税负率为9.68%;按照方式三处理,土地增值税税负率为9.5%。笔者发现不同处置形式下转让地下人防车位所产生的土地增值税税收负担明显不同,对土地增值税清算的影响很大。最后通过案例分析提出合理的建议:第一,从立法层面明确地下人防车位的产权归属;第二,加快土地增值税的立法工作;第三,正确核算转让地下人防车位的成本费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