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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东盟自贸区(CAFTA)的建设是我国FTA谈判取得的重大成果之一,而“早期收获计划”和《中国与东盟全面经济合作框架协议货物贸易协议》则是CAFTA关于农产品贸易的重要突破。CAFTA谈判期间,诸多学者即基于预测模型认为CAFTA建设将为双方带来全新的贸易增长。CAFTA生效以来,中国和东盟之间的农产品贸易确实经历了增长,但显然,这一增长是多种因素共同影响的结果,那么,CAFTA建设本身的效应究竟有多大?本文旨在采用新的政策评估方法—合成控制法—基于实际贸易数据而非模拟情境探究以上问题,从事后视角评估识别CAFTA建设的双边农产品贸易效应。本文运用合成控制法,采用1992—2018年间中国与67个国家的年度面板数据,实证评估CAFTA建设对中国与东盟农产品贸易的影响。通过比较CAFTA建设前后,中国与东盟农产品进、出口贸易额的实际值与合成控制地区的“反事实”估计贸易额之差,评估CAFTA建设的实际效应。实证评估分阶段分类别展开:一是区分CAFTA建设涉及农产品贸易的两个重要时间点--2004年“早期收获计划”(涉及HS01-08章农产品)与2005年《中国与东盟全面经济合作框架协议货物贸易协议》(涉及HS09-24章农产品)生效,分阶段评估CAFTA建设的影响;二是区分农产品总体与不同类别两个层面,评估CAFTA建设的不同阶段对不同类别农产品的差异化贸易效应。评估结果表明:总体而言,CAFTA建设过程中的“早期收获计划”和《货物贸易协议》生效均对中国和东盟间的双边农产品贸易产生了不同程度的显著影响。其中,“早期收获计划”生效对纳入的HS01-08章农产品双边进出口产生显著的促进效应,出口和进口促进效应均持续至样本期末;《货物贸易协议》生效对HS09-24章农产品出口和进口的效应存在差异,出口效应总体为显著的促进效应,而进口效应则为显著的负效应。进一步分农产品类别来看,CAFTA建设对中国食用蔬菜、水果等主要农产品产生了显著的出口和进口贸易创造效应,效应持续至样本期末,其中谷物、烟草、茶等部分产品的出口贸易创造效应存在一定时滞性。基于以上研究发现,本文最后建议我国加快实施自由贸易区的相关协议,适时地与东盟及其他国家展开领域更广泛的深度谈判与合作;并促进我国农业科技创新,提高农产品科技含量,以应对东盟农产品进口增加对国内的竞争压力,提升中国农产品出口的质量和竞争力;在与别国签订FTA时,借鉴CAFTA建设带来的成功经验,结合本国的农业优势,推动双边农产品贸易优势互补,加强贸易合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