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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3年10月中共中央十六届三中全会在《中共中央关于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若干问题的决定》中明确提出:“实施城镇建设税费改革,条件具备时对不动产开征统一规范的物业税,相应取消有关收费”。之后的“十一五”规划纲要也明确提出要改革房地产税收制度,稳步推进物业税,并相应取消有关税费。2006年、2007年国家统一部署物业税模拟评税试点工作,前后两批省市成为试点城市。2009年5月,发改委《关于2009年深化经济体制改革工作意见的通知》中明确提出“深化房地产税制改革,研究开征物业税”。同年7月深圳市发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