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间接正犯的理论在司法实践中比较重要,它能较好的解决目前我国法律尚不能完全解决的一些实际问题,特别是当行为人利用他人作为中介实施犯罪的刑事案件,由于我国目前的刑法条文还没有引入间接正犯的概念,因此导致在司法实践中对处理此类问题存在法律空白,造成无法可依的尴尬局面 最近几十年来,司法实践出现许多的非保险合同关系人或当事人利用保险合同进行的诈骗活动。此种新型犯罪行为不仅让公私财产遭受了重大损失还扰乱了保险业的管理秩序。目前司法实践中主要有两种定性分歧:成立保险诈骗罪或成立保险诈骗罪的间接正犯,二者的异议,实质上涉及到保险诈骗罪主体是否应该是特殊身份者的问题。 本文首先引用现实中有关保险诈骗罪间接正犯的案例,运用间接正犯的理论对此做了讨论。本文接着从保险诈骗罪间接正犯的一般概念、性质特征、表现形式等入手,着重论述了保险诈骗罪间接正犯的认定问题,同时通过借鉴其他国家有关间接正犯的法律体系和理论研究,提出将保险诈骗罪的特殊主体更改为一般主体的立法模式的建议。 最后,本文在上述观点的基础上,结合自己所学知识,对保险诈骗罪间接正犯在实践中出现的问题,提出了自己的认识和见解,进行了一些必要的探讨,以期达到对司法实践有所帮助的目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