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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现代社会中,大部分民事侵权的产生方式多为作为,引发侵权责任的行为,除了积极的行为方式外,还包括消极的行为方式即不作为。不作为侵权是行为人不履行自己应当履行并且能够履行的义务,侵害了他人权利,损害社会利益;简单来讲不作为侵权就是行为人应为而有所不为。各种新形式的不作为侵权案件层出不穷,报道和案例屡见报端,例如酒店失火应通知而未通知客人:带朋友孩子游玩,孩子落水,不为救助或怠于救助等。作为行为实施的侵权更容易认定和归责,而不作为形式实施的侵权则因为理论探讨不足,又缺少可供操作的法条,以致于不作为侵权责任的认定与归责,在实践中产生很大的争议。在何种情形下,应使不作为之人负侵权责任,即承担不作为侵权之责任,涉及道德、自由及因果关系等各种因素,给理论界提出了新的问题。因此,进一步厘清不作为侵权责任的内涵、本质和理论,有利于对不作为侵权责任的认定与归责。2010年7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正式施行,侵权责任法的独立立法为侵权责任理论的研究、尤其是不作为侵权的研究提供了良好的机会。本文从不作为侵权责任的概念入手,在简要分析不作为侵权责任历史发展的基础上,着重对其理论基础进行研究,并进一步论述其构成要件,最后对不作为侵权责任的立法现状进行简单介绍并提出完善的见解。本文分为四个部分:第一部分是不作为侵权责任的概述,该部分先是界定了不作为侵权责任的概念,并对其特征进行了分析;然后从古代和现代两个角度对不作为侵权责任的历史沿革进行了介绍,梳理了不作为侵权责任的发展脉络。第二部分是分析不作为侵权责任的理论基础,分别从法哲学理论、法经济学理论、法理学基础三个方面进行了分析,法哲学理论主要包括自由主义理论、共同体理论、自由人联合体理论,法经济学理论主要是危险控制理论和成本效益理论,法理学基础主要包括义务需求理论、诚实信用原则和公序良俗原则等,这些理论都为不作为侵权责任提供了理论支持和依据。第三部分是对不作为侵权责任的归责原则和责任构成进行探析,首先分析了不作为侵权责任的归责原则,按照我国《侵权责任法》的规定,不作为侵权责任的归责原则适用于过错责任原则和无过错责任原则;其次,对不作为侵权责任构成的前提-作为义务进行了研究,分析了其概念、特点、内容、来源以及分类;然后,对不作为侵权损害赔偿责任的构成要件进行了论述,按照过错责任原则,构成要件有不作为行为、过错、损害和因果关系;最后分析了不作为侵权责任的责任形态,分为单独责任和共同责任。第四部分分析不作为侵权责任在我国民事法律中的规定并进行评析,提出完善不作为侵权责任的构想,即从作为义务角度出发,采取一般条款加列举的形式进行详细规定。不作为侵权责任作为侵权责任法中的重要内容之一,是与作为侵权责任相对应的,是一个复杂而庞大的课题。作者不揣浅薄,选择了这样一个课题,旨在研究不作为侵权责任的基本理论,以期在我国侵权法的实践和解释中为不作为侵权责任的确定和完善提供解决方案和参考。但囿于本身学识和能力有限,有些观点和见解并不成熟,对不作为侵权责任制度的许多相关问题还未及深入,怎样在侵权责任的整体结构中设计出符合我国国情的不作为侵权责任制度,还有待于我们进一步深入、全面地思考和研究,本文论述中的缺失和遗憾也将激励笔者今后继续努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