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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在股权分置改革背景下,从利益相关者的利益一致性角度,研究股权分置改革所产生的公司治理效应。所要解决的主要问题是,股权分置改革对上市公司治理机制会产生什么样的影响?所谓“股权分置”,是指在中国资本市场发展初期特殊的背景下,上市公司的一部分股份上市流通,一部分股份暂不上市流通,这一状况为中国所独有。股权分置条件下,上市公司的治理结构存在重大缺陷,改善上市公司的治理机制进而完善资本市场的微观基础,是股权分置改革的理论基础,也是改革的根本目的和出发点。在对相关文献进行综述之后,本文先从理论上探讨股权分置改革可能对公司治理机制的影响,然后对股权分置改革的公司治理效应进行实证检验。从逻辑上推理,股权分置改革对上市公司的各方利益相关者会产生诸多影响,与改革之前相比,公司治理机制将会呈现出新的特征。股权分置改革对上市公司内部治理机制的影响,主要是使上市公司股东之间的利益关系机制以及经营者的激励机制发生新的变化,上市公司利益相关者之间的利益一致性问题可能在一定程度上得到解决。股权分置改革对上市公司外部治理机制的影响,主要是使得资本市场的定价功能和资源配置功能得以有效发挥,并使得外部市场对上市公司的控股股东和管理层的约束机制更加有效。从实践中考察,股权分置改革的公司治理效应究竟如何,需要进行实证分析和评价。本文的实证分析和评价主要从三方面进行,一是通过对价方案影响因素实证分析,研究股权分置改革过程中股东之间的利益关系效应;二是通过分析股权分置改革过程中上市公司对经营者的股权激励的实施情况,以及股权激励实施后的效果,研究股权分置改革的经营者股权激励效应;三是通过对股权分置改革之后上市公司的股权结构与经营绩效之间的关系进行实证分析,综合考察股权分置改革的公司治理效应。与以往的研究相比较,本文的主要结论以及创新性工作在于以下几个方面。对股权分置改革过程中股东之间利益关系效应的实证研究发现,股权分置改革之前的非流通股比例、股权分置改革前后非流通股比例的变化量、机构投资者持股比例、公司财务杠杆是影响对价水平的重要因素。非流通股比例越高、股权分置改革前后非流通股比例变化量越大,流通股股东所获得的对价补偿水平越高;机构投资者持股比例越高的上市公司,流通股股东获得的对价水平反而越低;上市公司的财务杠杆率与流通股股东获得的对价水平负相关。研究结果表明,流通股股东的利益诉求一定程度上得到了满足,但是机构投资者并没有在股权分置改革对价博弈阶段为流通股股东争取到更多的利益,其在公司治理中的作用未能充分有效的发挥。对股权分置改革过程中的经营者股权激励效应的研究表明,我国股权激励实施的时间还不长,实施股权激励的上市公司范围还比较有限,但股权激励已经开始发挥出正反两方面的作用。一方面,股权激励通过股票增值给被激励对象带来巨大收益,另一方面,股权激励在实施中也存在一定的风险隐患,并引起较大争议。从股权激励对上市公司的影响看,股权激励计划在增强管理和节约费用方面的效用并不显著,但是对于上市公司净利润的增加和业绩释放具有显著的推动作用。要使股权激励机制发挥更多的正面效应,还依赖于一系列的条件,包括有效的资本市场、符合被激励者风险偏好特征的激励方案、以及内外部的其他相关配套措施。对股权分置改革之后上市公司股权结构与经营绩效的实证分析表明,与股权分置改革之前相比,机构投资者在公司治理中发挥的作用更大。但在股权分置改革初期,流通股比例的提高并没有起到改善公司治理绩效的作用。对中小板上市公司的实证分析表明,第一大股东的持股比例与公司绩效显著负相关,说明股权分置改革之后“一股独大”仍是困扰上市公司治理结构的重要问题。机构投资者持股比例与上市公司的净资产收益率显著正相关,表明机构投资者在中小板上市公司治理中发挥了一定的积极作用。论文最后提出了完善股权分置改革之后上市公司治理机制的若干建议,包括完善股权分置改革过程中的利益分配机制、完善股权分置改革之后的上市公司内部治理机制、完善股权分置改革之后的上市公司外部治理机制、完善对上市公司高管的股权激励制度、加强对上市公司的监管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