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文部分内容阅读
质证权是国家宪法和国际人权公约规定的刑事被告人在刑事诉讼中享有的程序基本权,也是刑事被告人获得公正审判的最低限度的标准。质证权作为保障刑事被告人获得公正审判的基本权利,虽然起源于英国,但是却因其具有超法系和诉讼结构的普适价值,在世界范围内得到了普遍的承认,美国联邦最高法院及欧洲人权法院对保障刑事被告人质证权的享有做出了巨大的贡献,并对世界各国刑事诉讼产生了积极影响。作为一种程序性的基本权利,质证权起到了保障刑事被告人基本权利、实现控辩平衡、和发现真实的多元作用,但是发现真实仅仅是质证权的次要价值,即工具性价值,其核心价值在于保障刑事被告人的基本权利,实现公正审判,因此不能过分夸大质证权发现真实的次要价值。质证权的基础理论来源于宪政理论中的维护人的尊严理论以及程序主体理论、实现控辩平衡及正当程序的程序正义理论。质证权具有自身独立的理论基础、价值、作用等,质证权也就有别于辩护权、交叉询问权,是一项独立的宪法权利。在中国,证人不出庭作证成为刑事审判的常态,在侦查阶段取得的证人证言经过公诉人有选择性地宣读后可以直接作为定案的依据,这也成为冤假错案滋生的重要原因,这与宪法及刑事诉讼法规定的保障人权的要求相背离。这主要是因为我国宪法对保障刑事被告人基本权利的程序性基本权利的缺失。在人权保障入宪,并成为刑事诉讼根本任务的改革背景下,确认保障刑事被告人基本权利的程序性基本权利也就成为改革的关键所在。质证权能够推动刑事司法公正的实现,因此质证权的确认也就具有了内在的必要性。清末民初以来的立法及司法实践,美国联邦最高法院以及欧洲人权法院关于质证权理论内涵的详细阐述以及制度保障实践,经济技术的发展等都为我国质证权的确认提供了有益的条件。因此,在反思国内现状、借鉴国外制度的基础上提出一些初步设想:以宪法确认为基础,为刑事诉讼法的修改明确上位法依据;并在司法实践中完善质证权的保障制度及程序,从宪政层面完善刑事司法体制,实现刑事司法的公正,实现人权保障的宪政目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