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文部分内容阅读
体育比赛中使用兴奋剂是国际体育界与世界各国一直关注的问题。世界体育权力机构通过设立反兴奋剂机构,制定反兴奋剂规则体系等方式,展开反兴奋剂的斗争。国际体育权力组织与反兴奋剂机构的基本任务是确保体育运动的纯洁性,世界各国也通过签订条约一致反对在体育运动中使用兴奋剂的行为,从而为反兴奋剂斗争赋予了正当性与合法性。然而现实的情况,兴奋剂的问题并不是“非黑即白”那么简单。在反兴奋剂斗争之中,运动员往往会因为反兴奋剂规则自身的模糊性与不确定性,导致在适用过程中产生十分严苛、僵硬而又不公正的结果;同时也会因反兴奋剂检测程序自身的科学性、操作过程中的瑕疵以及未能遵循正当程序而使运动员检测结果呈假阳性,侵害到运动员的参赛权利;运动员个体在强大的反兴奋剂机制下,能够运用于自身权利救济的手段与机制范围十分狭窄,权利救济程序中的偏颇与有失公正等程序问题,成为影响运动员的参赛权利获得充分救济一大障碍。参赛权利由于是一项新兴的权利,目前学界在理论上并没有得到很好的界定。文章首先对参赛权利的本质与性质展开了界定,文章认为参赛权利是伴随着人类生产生活方式发生极大变化,人类生活闲暇时间逐渐出现剩余而产生的。参赛权利在本质上是一种现实的利益,它是特殊人群(运动员)经过艰苦训练,追求比赛成果的一种应当受到保护的利益。参赛权利在性质上同时具有世俗权利与道德权利的性质,其世俗权利的性质可以通过对世俗的法律规则体系的考察得以间接确证,其道德权利的性质则可以通过它目前还没有完全成为一项实定法权利,在客观上是人权的一个延伸,自身蕴含了一定了道德价值,承载了人类的基本理想得以证明。随后,文章对参赛权利的结构进行了相应的界定,明确了其权利主体、客体及内容。文章紧接着分析了反兴奋剂实践中,影响运动员参赛权利的主要问题并进行了相应的分析。文章指出,兴奋剂检测程序中的问题与瑕疵、检测程序的科学性与合理性问题是导致检测结果呈假阳性的直接原因;反兴奋剂规则中部分条款的非理性,违背比例原则、权利救济程序中的偏颇与失当、个体运动员的弱小与利益组织化不足是造成运动员参赛权利难以得到有效救济的深层原因;而反兴奋剂政策的“宁枉勿纵”原则、反兴奋剂体系的“定罪中心主义”、以及反兴奋剂体制“目标高尚、手段欠缺”的资源不足问题是当下运动员权利得不到有效保障的根本原因。文章对于解决反兴奋剂斗争中的不平衡的基本路径主要有四个方面,第一,实现良法之治,推动WADA规则体系自身的合道德性与合比例性;第二,完善当前的体育权利救济机制,重申程序正义的理念,严格遵守救济程序规范,摒弃适用实体规则中的“严格规则主义”,增强仲裁裁决的可预见性;第三,鼓励运动员积极为自己的权利而斗争,建立相关的利益组织化共同体,以及适时的有效参与到反兴奋剂规则的制定与决策;第四,推动反兴奋剂检测方法的科学化与合理化。文章认为,反兴奋剂斗争不能仅仅只追求体育运动中“无兴奋剂”,而对这个过程中种种不完善与权力滥用视而不见,它要想获得充分的正当性与合法性,更需要尊重运动员的基本权利与权益,并为其权利的救济提供充分的救济途径与手段。反兴奋剂斗争的长期性与艰巨性也意味着权利的冲突仍将继续下去,但是这个过程却使得双方的行为边界得以确立,集体性的行为准则与规范得以形成,彼此的利益也在这个过程中得到了一定的平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