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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今,美国资本市场市值占全球资本市场市值的一半还强,原因就在于其有较为成熟的资本市场,而成熟的资本市场建立的基础就在于完善的规则体系。美国《1933年证券法》就是这些规则体系中最为重要的一部,它是联邦证券法的第一部,奠定了美国证券法的基石。1933年之后,国会在此基础之上制定了一系列有关证券方面的法律,形成了以专门立法为主的证券法律体系。证券市场分为两个子市场,即一级证券发行市场和二级证券交易市场。《1933年证券法》就是规制一级证券发行市场的基础性法律。因此,以美国证券发行制度为中心来研究《1933年证券法》,无论是对其本国还是对于发展中的新兴证券市场国家都有十分重要的理论意义和现实意义。本文包括引言和正文两个部分。引言部分介绍了本文的选题缘起、美国证券法的研究现状及本文的研究设想和研究方法。正文又分三个部分对《1933年证券法》进行了研究。第一部分是“《1933年证券法》的立法背景及立法过程”,详尽地考察了《1933年证券法》颁布的背景及整个立法过程。《1933年证券法》既有股市大崩盘的市场经济背景,也有罗斯福新政的政治背景,更值得一提的是,该法还有深厚的立法渊源,这种立法渊源既有国内的,也有国外的,既有国家或州立法层面上的他律规则,也有自律机构的自律规则,既有立法机关的立法理念,更有罗斯福总统的个人信仰。此外,该部分还详细地考察了证券法的制定过程,对其三个草案进行了分析。第二部分是“《1933年证券法》架构的主要法律制度”,具体地分析了《1933年证券法》的主要法律制度。《1933年证券法》规制的是证券发行,它从发行程序和法律责任上对英国公司法上的信息披露制度进行了完善,确立了证券发行的注册登记制度。不仅如此,该法还对“证券”进行了宽泛地定义,同时也规定了豁免证券的种类和豁免交易的情形。由于《1933年证券法》十分简要,因此,国会、法院和证券交易委员会(在此之前为联邦贸易委员会)都各施其所职,各尽其所能地以判例法和条例、规则、表格的形式对该法进行了完善。第三部分是“《1933年证券》的评价”,客观地评价了《1933年证券法》。《1933年证券法》有其立法缺陷,其后国会、联邦法院和证券交易委员会都尽其所能地对其进行了弥补。但是,《1933年证券法》的价值是不容质疑的,它不仅奠定了美国证券法的基石,在建立较为成熟的资本市场中起着基础性的作用,较好地保护了公众投资者,而且,在信息披露制度的立法史中也起着里程碑的作用,其立法理念被很多国家效仿,在世界范围内形成了以美国为代表的以专门立法为主的证券法律体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