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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东大会决议瑕疵救济制度是一项世界性制度,为世界各国广泛采用,其含义就是通过对股东大会决议形成过程和决议内容违反法律法规或公司章程而产生的瑕疵进行法律救济的一项制度,其目的在于保证股东大会决议的合法性和合理性。建立股东大会决议瑕疵救济制度是股东大会这一制度存在的必然要求,是保障股东这一公司权益最终所有人利益的必然要求。
本文通过介绍股东大会决议的重要意义展开全文,借股东大会决议瑕疵救济制度的重要性说明本文的理论价值与现实意义;然后文章深入探讨了股东大会决议瑕疵的事由、股东大会瑕疵决议的效力评价以及股东大会决议瑕疵的主张问题;并在此基础上从非司法救济与司法救济两个层面,构建股东大会决议瑕疵的救济制度;最后立足于我国公司法对股东大会决议瑕疵救济的制度安排现状,提出完善意见,落实本文写作意义。按照这一线索,本文由前言与五章组成。
前言部分按照著文惯例,对研究思路、分析框架、研究方法作了交代并简单论述了股东大会决议对公司及股东的重要意义,并提出了股东大会决议瑕疵救济制度的内涵,概括了本文的基本脉络。在此基础之上,笔者运用多种研究方法对股东大会决议瑕疵救济制度进行深入研究。
第一章先介绍了股东大会决议的意义。股东大会决议是指在公司股东大会上,由股东依所持股份数行使表决权并按照多数决原则形成的公司意思,是实现股东大会作为公司最高意思机关机能的方式。股东大会决议作为公司意思机关形成的最终意思,视为公司本身形成的意思。其一旦形成,便对公司内部法律关系具有约束力,或经董事会遵照执行而转化为公司外部行为与外界发生法律关系,以体现股东大会对公司事务决定的权力。股东大会决议的形成过程就是股东外部的意志内部化为公司意志的过程。股东大会决议对于股东参与公司事务、通过股东大会主张权利、维护权益具有重要意义。基于股东大会决议的重要意义,股东大会决议一旦出现瑕疵,我们如何对其进行救济,显得尤为重要。因此,本文随后推出股东大会决议瑕疵救济制度这项世界性制度。该制度在我国目前尚处于比较落后阶段。针对目前存在的“股东大会形式化”言论并进而怀疑股东大会存在必要性的观点,本文提出了反对意见,并进一步阐述了在考虑维护股东会地位、维持公司法的现有组织结构体系、保护中小股东的权益和我国上市公司中“一股独大”易于产生瑕疵决议的现实的前提下,表明建立股东大会决议瑕疵救济制度的必要性。
第二章论述了瑕疵决议的效力评价、股东大会决议瑕疵的事由以及股东大会决议瑕疵的主张问题。股东大会瑕疵决议的效力学界存在争议,问题焦点在于“二分法”与“三分法”之争,文章通过对“二分法”与“三分法”基本逻辑原理、适用效果的分析、比较,指出“二分法”存在难以克服的缺陷,同时,论证了“三分法”导入法律行为理论的合理性,在此基础之上讨论了决议瑕疵的具体事由。决议瑕疵的具体事由是直接影响决议效力的关键因素,各国的立法对不同的事由导致的决议效力也有不同的规定,本章借鉴国外立法、判例所积累的经验,分别就程序上的瑕疵、内容上的瑕疵进行了论述。最后就主张决议瑕疵的权利人的范围和主张决议瑕疵的方式进行了论述,为构建股东大会决议瑕疵的救济制度作了基础性的分析。
第三章从非司法救济层面探讨了股东大会决议瑕疵的救济途径,即决议瑕疵的非司法救济。民法中法律行为的瑕疵是可以通过当事人的积极行为救济的。基于同样的法理,决议同样可以通过行为主体的积极行为来救济。本章分别论述了对可撤销决议和对无效决议的非司法救济,并对消极的非司法方式、积极的非司法救济方式以及全体股东出席股东大会的特殊问题进行了具体分析。最后就决议瑕疵非司法救济与司法救济之间的关系,提出在以不影响利害关系人的诉讼利益前提下,司法救济让位于决议的瑕疵非司法救济,这不仅是私法自治的体现,也表现出公司法对于司法干涉股东大会决议这样复杂的多方法律行为时应有的谨慎,以及尽量维持这种影响范围大的多方法律关系的稳定性的努力。
第四章从司法救济层面探讨了股东大会决议瑕疵的救济途径,即决议效力的否定之诉。分别对股东大会决议撤销之诉、确认决议无效之诉、确认决议不成立之诉程序方面的问题进行论述,同时从诉讼经济原则、多方法律关系的稳定性以及保护善意第三人的利益、维护交易安全的角度出发,对与决议效力否定之诉相关的诉讼合并、不当诉讼问题、否定决议效力判决的扩张性效力和溯及力问题进行了探讨。
第五章运用对比与联系的方法首先介绍了新《公司法》颁布前我国股东大会决议瑕疵救济制度的相关规定,2006年1月1日实施的新《公司法》对我国股东大会决议瑕疵救济制度有重大的影响,可以说新《公司法》实施后,我国股东大会决议瑕疵救济制度的完善向前迈出了坚实的一步。但与其他国家股东大会决议瑕疵救济制度的相关立法进行比较,不难发现,我国这方面的立法仍显得比较简单。本文在分析了我国现行股东大会决议瑕疵救济制度不足之处后,提出了我国股东大会决议瑕疵救济制度的完善意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