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文部分内容阅读
经公证具有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一方不履行的,对方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这一制度的出现不仅满足了人民群众对多元化纠纷解决途径的需要,而且对于节约司法资源、降低诉讼成本具有重要作用。近年来,由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债权纠纷的增多,理论与实务界均对公证债权文书在强制执行中出现的问题予以广泛关注,关于公证债权文书的执行救济,亦存在相应的特殊性。特别是2018年10月开始施行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公证债权文书执行若干问题的规定》(以下简称《公证债权文书执行规定》),针对实践中出现的部分问题做出了初步规定。为充分发挥公证在预防纠纷和解决纠纷中的作用,保障当事人的权利,实现公正与效率的价值,进一步完善公证债权文书执行救济制度,与之相关的研究甚为必要。对此,本文利用历史分析、比较分析、文本分析、实证分析等研究方法,从公证债权文书执行救济的基础理论出发,以我国现行立法规定与实践总结之比较、大陆法系相关立法例分析与比较,对进一步完善我国公证债权文书执行救济制度作出论述。本文除引言与结语外,分四章共三万余字,现就主要内容概括如下:第一章为公证债权文书执行救济制度的基础理论。分析了公证债权文书强制执行效力的来源,通常认为其理论基础在于当事人的意思自治、诉权的可处分性及公正与效率的价值衡量,也有学者提出从裁判权的部分让与角度理解;介绍了民事执行救济逻辑起点,对违法执行和不当执行进行规制以保护执行当事人和案外人的权利;在此基础上进一步分析了对公证债权文书强制执行进行救济的特殊性。第二章对公证债权文书执行救济的立法源流及实践中存在的问题的历史与现状进行了阐述。在《公证债权文书执行规定》出台之前,法律及司法解释中关于公证债权文书执行救济的规定不分实体与程序,一律囊括到不予执行制度之中,对不予执行针对的执行依据及事由的概括性,导致实践操作困难,而不予执行实际上是披着程序性救济的外衣,其实质却解决实体争议;司法解释出台,对之前不予执行的事由进行了区分,将实体性争议纳入到债务人异议之诉中予以解决,并对实践中存在的其他一些争议进行了回应,但仍存在不完善之处,如债务人异议之诉的具体实施、对债务人进行权利救济的同时不能忽略债权人权利保护、如何保证执行证书的作用得以实现等。第三章是对执行救济的比较法考察。德国、日本、韩国等国家及我国台湾地区对执行救济及相关制度的规定,从执行文及其救济,到程序性救济、实体性救济、当事人适格救济等,均形成了体系化、严谨的立法规定,注重当事人双方充分的权利保护,并具有较强的实践操作性。第四章是对完善我国公证债权文书执行救济制度的设想。通过研究立法沿革和域外立法体例,本文认为公证债权文书执行救济制度可从以下三个方面进行完善:第一,债务人异议之诉的事由应予以补充和细化,审理程序应作出规定;第二,对债权人的权利救济应完善执行转诉讼的衔接保障,设立特殊的诉前财产保全制度,此外,对瑕疵债权文书不应一味裁定不予执行,区分后进行救济;第三,借鉴域外执行文制度,对是否签发执行证书的救济,设置申诉及异议之诉等救济手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