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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的商会由来已久,目前国家也大力支持商会的发展。但我国缺乏针对商会的专门立法,在法人分类上也存在一定缺陷,导致目前商会的法人性质认定限制了商会的发展。而二战后,日本商会对日本经济的恢复和发展起到了很大作用,如今它也在日本经济和政治领域中扮演着重要的角色。本文运用文献研究、规范分析、对比分析等方法对日本商会的法人性质进行了讨论,希望借鉴日本的制度经验,为我国商会法人性质的认定提供一定的完善建议。 本文首先对日本商会及相关立法作出了阐述,确定了商会是同种或者不同种行业的工商业者为了某一共同目的自愿结成的不以营利为目的的组织。它代表了入会工商业者的共同利益,独立于政府和企业,并且属于非营利法人。然后本文又从日本商会的发展和立法两个角度对日本商会的背景作出了介绍。 日本商会的法人性质与日本法人制度改革有着密切的联系,因此本文紧接着对此进行研究。早期日本对于法人的分类秉承大陆法系的划分方法,其中按照法人设立目的进行分类时,将法人分为营利法人和公益法人。随着不以营利为目的的社会团体增加,日本承认了中间法人,形成了营利法人、公益法人和中间法人三分的模式。后由于一般法人相关法律的颁布,中间法人向一般法人过渡,公益法人的改革也在同时进行。目前日本的法人分为营利法人和非营利法人,非营利法人又主要包括了一般社团法人和一般财团法人,在取得公益性认定之后,一般法人就能成为公益社团法人和公益财团法人。 在对日本的法人制度有了较为全面的认识之后,本文结合日本商会的专门立法和涉及商会法人性质的一般立法,例举日本的典型商会来分析其法人性质。本文认为日本的商会按照法人性质可以分为两类,主要是公益社团法人型商会和一般社团法人型商会,前者以商工会议所为例,后者以经团联为例。本文分别从设立目的、活动范围、监督、剩余财产的处置等方面分析其法人属性,并对这两种商会的法人性质进行对比,明晰二者之间的区别。 鉴于日本商会法人分类具有区分标准合理、覆盖范围全面、实效性较强等优势,相较而言我国商会的发展存在一定的缺陷,表现为自身定位杂乱、监督管理过于严格、活动资金来源缺乏等方面。因此本文汲取日本经验,认为应考虑我国不同类型商会之间存在的区别,通过完善商会立法和对法人进行重新分类,从而对不同类型的商会分别进行法人性质的认定,使商会获得与其权利义务相适应的法律地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