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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得强迫自证其罪是一项国际社会公认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刑事诉讼权利,在有的国家,不得强迫自证其罪甚至是一项宪法原则。我国新刑事诉讼法中也有了关于不得强迫自证其罪的规定,引起了社会的普遍关注。因此,如何在刑事司法中体现这一原则,是我们现在需要解决的问题。本文对不得强迫自证其罪原则的概述、与不得强迫自证其罪原则相关的几个问题以及不得强迫自证其罪原则在我国适用中面临的问题、相关的解决方案和配套制度的完善四个章节进行论述。第一章不得强迫自证其罪原则概述,对不得强迫自证其罪原则的渊源和内涵进行探讨,并对不得强迫自证其罪原则在我国的立法背景进行分析。第二章讨论了几个与不得强迫自证其罪原则相关的几个问题。重点分析了不得强迫自证其罪原则与“坦白从宽、抗拒从严”、“沉默权”、“如实回答”三者之间的关系。第三章和第四章是本论文的重点,第三章探讨了不得强迫自证其罪原则在我国适用中面临的问题。首先分析了强迫自证其罪现象在我国存在的原因,其次分析了贯彻不得强迫自证其罪原则在司法实践中面临的困境。通过对面临困境的分析,在第四章提出了针对性的解决方案和相关配套制度的完善,并且还讨论了对不得强迫自证其罪原则的限制情形。在配套制度的完善中,首先明确了需要将不得强迫自证其罪原则的适用范围扩大到行政程序。其次,需要将侦查权和羁押权分离。第三,侦查过程要实现透明化。第四,将非羁押性措施作为审前的常用措施。第五,对公安机关的侦查权进行限制。新刑事诉讼法修改后,将不得强迫自证其罪纳入法律体系,让很多学者为之欢呼,认为这是我国法治社会发展的一个里程碑。不容否认,不得强迫自证其罪原则确实是判定一个国家法治文明程度的标准之一,也与我国建立法治社会的目标相一致,但是受我国重刑主义的法律传统影响,不得强迫自证其罪在我国的实施必定会遇到各种困难。本文在吸收前人研究成果的基础上,结合自身工作实际,对不得强迫自证其罪原则在我国的实施面临的问题及解决方案进行分析,并提出一些自己的见解,希望对不得强迫自证其罪原则在我国的实施有所贡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