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随着互联网在我国的发展和普及,网络提供的服务内容日益丰富,人们对互联网的应用已不仅仅局限于浏览新闻、检索资料等,而是向着更深、更广泛的领域发展,网络电视、网络游戏、网上购物等互联网新兴服务开始出现,并被越来越多的用户所接受。 互联网的飞速发展也给传统的法律制度带来了巨大的挑战,“虚拟财产”这一新鲜名词逐渐步入人们的视线,引起了法学界的注意。从我国司法实践看,在“李宏晨诉北极冰科技公司”一案中,法院肯定了虚拟财产的价值,但是我国对虚拟财产的研究不多,甚至对于虚拟财产的基本定义都是众说纷纭。社会经济现实迫切需要法律来认可虚拟财产的法律地位,确定其性质和保护方法,这样才能将网络游戏引入一个健康的发展轨道上来,同时稳定虚拟世界与现实社会中权利主体的财产关系。 本文分四个部分来分析虚拟财产的法律保护问题。笔者着眼于我国日益增多的虚拟财产纠纷,力图从学理层面、制度层面分析保护网络虚拟财产的价值导向、制度设计、终极目标等各方面的意义,提出保护虚拟财产的具体方法和立法构思,以求最终使得该问题在理论上和司法实践中能够得到最为有效的解决。 本文第一部分首先从虚拟财产的基本概念入手,概述虚拟财产的定义,并归纳出作为虚拟财产所应具备基本特征,如:虚拟性、价值性、可转换性、合法性等。 本文第二部分则着重研究虚拟财产的法律属性。笔者针对目前流行的虚拟财产债权说、物权说、知识产权说的观点进行了分析和批驳,提出了虚拟财产的权利属性为物权、债权双重性质说,这在当前是一个崭新的视角和结论。 本文第三部分从立法学的角度出发,介绍国外以及我国港台地区虚拟财产保护的现状,分析我国虚拟财产立法规范的难点问题并给出相应的对策。 本文第四部分则是在对上述几个方面进行分析研究之后,从民法角度架构一个完整的虚拟财产法律保护体系。首先对玩家与运营商之间的权利和义务进行具体界定,认为财产权应归属于网络运营商,而作为与运营商签有服务性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