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随着我国劳动教养制度被废止,并且在刑法修正案八、九中,将大量的原来规定为治安违法或者行政违法的行为纳入到刑事犯罪范围内,轻罪案件数量不断增多。在对认罪认罚从宽制度进行试点工作至今已经两年有余,从实体法的角度对该制度中的轻罪量刑规范进行梳理和探讨是非常有必要的。全文分为四个部分:第一部分是认罪认罚从宽制度中的轻罪量刑规范概述。实现量刑规范化的核心因素是量刑基准和量刑情节,核心环节就是对基准刑的调整。现行关于量刑的全国性和地方性的具体规定不统一,以及试点法院与非试点法院对认罪、认罚等行为从宽处罚的规定上存在矛盾,要真正实现量刑规范化,必须加快完善统一的认罪情节、认罚情节的认定标准,并且构建科学的量刑从宽机制,这很有必要也是很迫切的。实现量刑规范化,还必须遵循合法性原则、禁止重复评价原则以及刑罚个别化原则的指导,实现对法官的自由裁量权的限制、定罪情节不能再次作为量刑情节重复使用、个案中的量刑情节调整刑罚的轻重。第二部分是分析认罪认罚从宽制度中的轻罪量刑规范存在的问题以及司法困境。该制度存在的问题主要有:第一,相关法律在对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设计上,均侧重于这一制度的程序法属性,存在“程序热、实体冷”的倾向。第二,由于一审法院对量刑情节认定的说理不充分,导致被告人提起二审的概率大大增加。第三,量刑从宽规则不够全面、具体、细致、有效,没有形成科学统一的量刑从宽机制。由于该制度存在的以上问题,导致出现过度追求效率破坏公平与正义,容易产生冤假错案的司法困境。第三部分是完善调整基准刑的认罪认罚情节的认定标准。认罪认罚包含如实供述犯罪行为、认可刑罚结果,以及行为人自愿性、悔罪性等态度的评价,属于复合型量刑情节。认罪时如实供述的内容是主要犯罪事实以及对定罪量刑产生决定性影响的细节性犯罪事实,不要求承认行为构成犯罪,也不需要完全认可检察院指控的犯罪事实和罪名,主观上不需要有真诚悔罪的意思。认罚行为发生的最早阶段是侦查阶段,要求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愿意接受刑事处罚,在主观或者客观方面有悔罪的表现,不要求行为人一定要同意适用简易的审理程序。认罪认罚与自首、坦白是存在交叉的,重复适用时会产生实质性冲突,相互之间的衔接应当是:自首类认罪认罚(自首并认罪认罚)>自首>坦白类认罪认罚(坦白并认罪认罚)>坦白>当庭认罪。第四部分是构建科学的基准刑调整的从宽机制。对认罪认罚的轻罪案件中被告人从宽量刑时,应坚持得减原则,即“可以从宽”。需要构建多元化的量刑从宽方式,不仅包括降低刑期还包括增多非监禁刑的适用,缓刑就是其中的一项重要措施。优化适用缓刑时的审前社会调查机制,从而增加缓刑在轻罪案件中适用的几率。梳理我国理论界和实务界中关于量刑从宽幅度设置的观点,并结合英国、美国等国家诉辩交易制度中关于量刑从宽幅度设置的经验以及教训,充分考虑我国认罪认罚从宽制度中的量刑从宽幅度的合理性以及社会的可接受程度,设置层级化的量刑从宽幅度,其中“40%-20%-10%”的从宽幅度设置方案是最合理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