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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融业混业经营是全球的趋势,其表现之一既是金融集团在全球方兴未艾的发展,美国《1999年金融现代化法》的通过充分肯定和支持了这一混业模式,并将激起新一轮金融企业的集团化浪潮。1995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颁布实施,我国明确了金融业的分业经营。由于历史原因、法律不严以及逐渐的放松管制,我国又有部分银、证、保之间的合作和交叉,并已存在相当规模的金融集团。在我国混业经营这一必然趋势下,集团式混业是我国的现实选择。但是,金融集团的发展又会带来很多特殊的风险和问题,如何认识这些风险,进而建立一个什么样的监管框架防范这些风险,是中国目前亟待研究和解决的问题。 论文从监管的一般理论和现实要求着手,站在监管层的角度,以金融集团为对象,研究了由其带来的特殊风险,这些风险包括:集团内风险传染性、资本重复计算、不透明导致的监管困难、利益冲突滥用等。随后,以这些风险的监管理论为基础,着重探讨了他们的监管原则、方法和机构,这是本文的主体部分,包括合并监管和分别监管、资本充足监管原则和衡量方法、内部交易和风险集中监管原则和方法、混业监管机构设置、利益冲突滥用监管的研究。最后,在总结这些特殊风险监管的研究成果上,针对我国金融集团发展的现状和问题,提出我国金融集团的监管框架。并对我国监管机构设置改革做了探讨,指出仓促改革会带来的风险,进而提出改革应遵循的思路和程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