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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法定公司形式分为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两类,其中,有限责任占我国公司的绝大部分比重,虽然与股份有限公司同属于资合公司,但是其人合性较强,相比较而言该种公司的经营发展更依靠股东之间的信任关系,一旦出现信任危机,公司的运营将会出现较大的问题,甚至陷入僵局。因此,寻找一个低成本、操作性强的制度解决信任危机问题尤为重要,目前我国司法解释中提及了股东除名制度,但是从除名规则上来看该制度是不完整的,这使得实践中也面临越来越多的困境,制度的不完整使得司法审判难以统一标准,进而引发各种问题。本文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三)》第十八条的规定为依据,以股东除名制度作为研究对象,用实证的方法找出我国该制度存在的不足,并且用比较分析的方法对域外制度进行研究,最后为我国股东除名制度的完善提出具体可行的建议。本文除导言和结语外共分为四章:第一章是关于股东除名制度的一般性概述。主要包括其概念界定、特征、法理基础以及功能分析,为下文的研究做好理论铺垫。第二章是关于我国股东除名制度的现状分析。主要研究了我国除名制度的立法沿革,通过典型案例展现出我国现行法律规定的不足,包括立法的缺失、股东除名事由范围的狭隘和适用程序上的不完善、除名法律后果与相关主体权利救济的缺失。最后分析我国制度存在不足的原因,从而为正确解决制度问题提供思路。第三章是介绍域外股东除名法律制度。主要分析大陆法系、英美法系的代表国家关于股东除名适用事由、适用程序、后果及法律救济上的细节性规定,继而对这几个国家的法律规定做一个横向的比较,从而总结出对我国的启示。第四章是关于我国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除名制度的可行化建议。综合域外的经验,结合我国具体实际,坚持完善股东除名制度的总体原则,构建具有中国特色的股东除名制度,主要包括在立法上扩大股东除名的事由、完善适用程序,以及规定股东除名的法律后果和对相关主体的救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