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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和解制度是我国民事诉讼法中的重要组成部分,也是我国强制执行法上颇具特色的制度之一。如能善加利用,执行和解将发挥巨大作用,不仅能够降低执行成本、节约司法资源,还能够补救程序正义、及时有效化解当事人矛盾。因此,执行和解在我国司法实践中得到广泛应用。然而,我国法律规范对执行和解的规定一度十分简陋,无法满足司法实践的需求。在“切实解决执行难”的社会背景下,执行和解制度的专门司法解释——《关于执行和解若干问题的规定》应运而生。司法解释的出台,一定程度上填补了法律的空白。但是,司法解释能否解决司法实践中存在的问题,其本身的设计是否符合基本法理,能否与我国的立法体系相协调,尚有不少值得叩问之处。因此,就有必要从立法层面、司法实践层面以及学理层面对执行和解制度进行全方位考察,提出合理建议。本文主要分为五部分。首先,本文对执行和解的法律概念,执行和解与相关法律概念的关系,以及执行和解的价值进行分析。笔者认为,执行和解是指在执行程序中,当事人就执行事项达成合意,并经法院审查确认,从而变更执行程序的制度,该制度体现了效率价值、正义价值以及社会和谐价值。其次,本文将散落于法律、司法解释中的执行和解法条进行汇总分析,并着重对专门司法解释予以解读,同时对我国执行和解的相关规范进行评价,指出我国执行和解规范体系中存在的不足。具体而言,我国执行和解规范体系中存在以下问题:第一,规范体系中存在矛盾冲突;第二,法院在执行和解中的职责不明;第三,执行和解的性质不清、效力不明;第四,当事人的权益保障不足。再次,本文对执行和解制度的运行状况进行研究。笔者根据最高人民法院从2016年至2018年三年的裁判文书,对我国执行和解制度的运行状况分五个角度进行分析,并对运行状况中存在的问题加以揭示。具体而言,执行和解制度主要存在以下问题:第一,执行和解的主体混乱;第二,执行和解的缔约标准不明确;第三,执行和解的审查范围、审查标准不统一;第四,对执行和解的救济途径不足。从次,本文对执行和解的基本理论展开研究。学界关于执行和解的法律性质与法律效力认识均未形成统一意见。笔者赞同执行和解宜采取“一行为两性质说”,但对于执行和解的法律效力,笔者认为应具体问题具体分析,尊重当事人的个人意志与个人选择。最后,本文将结合执行和解制度的相关规范、运行状况以及执行和解的基本理论,对执行和解制度提出完善建议。笔者认为,执行和解制度应从以下三方面进行完善:第一,明确执行和解的法律性质与法律效力。第二,完善执行和解协议的司法审查程序。具体来说,需要明确执行和解协议司法审查的范围、内容以及边界。第三,明确法院在执行和解中的职权。法官应主动参与执行和解、主动行使执行释明权。希望通过笔者的努力,能够助推执行和解制度的完善与发展,更好地发挥执行和解的功能与作用,更全面的保障当事人的合法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