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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以孟德斯鸠《论法的精神》为文本依据,对孟德斯鸠中国法律观的问题背景、基本内容以及其思想归属进行初步的探讨。旨在对《论法的精神》所反映的作为启蒙思想家的孟德斯鸠与其他启蒙学者之间作出区分,最终对其思想给以其鲜明时代特点的评析:孟德斯鸠以“自然科学家式”的思想立场对其他非中心法律文化的论述基于他抽象的自然与理性的根本原则,“理性王国”的构建在孟德斯鸠这里变得更加自信 文章由导言、正文和结语三个部分组成,约30000字。 导言,简要叙述孟德斯鸠的法律观及其中国法律观在历史上对我国所造成的影响,分析我国孟德斯鸠的研究现状以此引出研究其中国法律观的学术必要性与现实意义。 第一章,孟德斯鸠中国问题的缘起。重点描述中国传统法律文化进入启蒙思想家们的视野的问题背景,并介绍启蒙时代法国的“中国热”以及形成的原因。在此基础上阐明孟德斯鸠对中国文化(尤其是法律文化)的独特发现及这种发现的现实途径。 第二章,孟德斯鸠论中国法律。主要阐述孟德斯鸠“三种政体”划分下中国政制和法律的位置,并以孟德斯鸠所述及的具体的中国法律制度为例,进一步论述其中国法律观的基本内容。 第三章,孟德斯鸠论中国法律的思想立场。启蒙思想及其理性的法律观对孟德斯鸠造成了非常重大的影响,但同时也促使其更进一步的推动了启蒙思想。作为启蒙法学家的孟德斯鸠将社会视为一个整体性的理性结构,自然万物都是这个结构中的饱含规律的受支配物,人类概莫能外。另外,孟德斯鸠之所以关注中国问题,也是出于批判当时法国的政治现实与建构完整政治理论体系的需要。孟德斯鸠就是在这种思想立场上探讨了中国法律。 结语,简要回顾中西文化碰撞中的孟德斯鸠及其时代意义。这种意义构成了我们今天认识孟德斯鸠的一个必要性论证,同时也为我们认清思想史中的基本问题提供了一个时代背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