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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是世界人口大国,其中残疾人总数已高达8500万。为了进一步促进我国全面建成小康社会,充分保障残疾人的生存权和发展权,我国出台了《残疾人保障法》和一系列围绕残疾人康复、发展的文件和政策。但在现有的法律和政策文件中,针对残疾人托养的相关规定仍然较为模糊。在我国残疾人托养事业的发展中不论是物质保障机制还是法律保障机制都存在不足,这些残疾人托养保障机制的不足严重阻碍了我国残疾人托养事业的发展。因此,解决我国残疾人托养保障机制中存在的问题和不足是当下全面建成小康社会的时代之需,更是我国充分保障人权的体现。本文分析了我国残疾人托养保障机制中的问题,以法学的视角对保障机制的完善进行思考,以期望能促进我国残疾人托养保障机制的日臻完善。 第一部分全面梳理了我国残疾人托养相关法律和政策的发展过程,整理了国内和国外的研究现状,介绍了本文的研究方法和创新点。 第二部分讨论了残疾人托养的含义,介绍了符合托养的三类残疾人和残疾人托养的相关方式,并以人口学、法学、管理学、经济学、社会学的理论为依据分析残疾人托养。 第三部分分别从国家层面、社会层面和个人层面讨论了我国残疾人托养保障机制存在的问题。在国家层面中:存在残疾人托养法律保障机制不足、物质保障机制不足、残疾人托养政策保障机制不足;在社会层面中:存在社会资金保障机制不足、社会人力保障机制不足、社会监督机制不足;在个人层面中:存在个人及家庭收入不足、托养机构服务人员能力不足、社会个人服务持续性不足。 第四部分针对我国残疾人托养保障机制在国家层面、社会层面和个人层面的不足进行思考,论述了法律保障机制相比其他保障机制而具有的独特性,且诸多保障机制的不足都能在法律保障机制的完善中得到解决。并根据我国当下人口老年化的趋势提出应颁布托养单行法这一既能满足残疾人托养又能满足老年人托养的法律。最后从托养单行法的立法、执法监督、司法救济、法律宣传和法律教育的角度对法律保障机制的完善提出相关思考。 第五部分总结全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