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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官释明制度,在大陆法系国家、地区存在已久,我国学者关于法官行使释明的理论研究,则起步较晚,关于法官行使释明的成文规定更是自20世纪初才开始零星出现。民事司法实践中,法官在碰到需要行使释明时,也缺少法律依据,而各地区法官的职业素质参差不齐,在碰到需要释明情形时的处分反应也各不相同。因为缺乏法律依据,法官行使释明的限度也比较宽泛,极易造成释明制度滥用的情况。笔者作为一名基层法院的法官,有时也会碰到类似的困境——当事人在诉讼上明显存在能力不足,但因没有相关法律规定,笔者有时候无法把握释明的“度”,担心过度释明会造成当事人之间的不公正,而不进行释明,又严重影响当事人的诉讼权利。而法官在司法实践中行使释明,基本上是靠经验,靠着在司法实践中累积的经验去把握这个“度”。本文的目的就是拟通过对法官释明制度的理论研究,构建一个较为完善的行使释明的制度,从而解决法官行使释明制度的尴尬现状。本文认为,释明制度对于在民事诉讼过程中,弥补当事人对诉讼请求的表达、陈述案件事实、提交案件证据材料上存在能力上的不足或缺陷具有重大意义。现各级法院都在进行司法体制改革,法官作为案件裁判的最终决定者的地位越发突出,而随着当事人主义在民事审判中的倡导,法官在民事审判中的主体地位逐渐减弱,一般是倡导由当事人决定诉讼进程,这就说明,民事案件的裁判是法官根据当事人的诉讼行为作出的。而我国司法环境较发达国家、地区仍有显著差距,当事人缺乏法律知识,律师辩护的普及率不高,这都可能导致当事人在诉讼过程中无法充分行使自身的权利、处分自身的权益,这就要求法官合理行使释明,对当事人的诉讼行为加以适当引导。法官释明制度的存在,符合现今司法现状。本文在第一部分中对释明制度本身进行了理论研究,通过分析释明制度自身的内容、历史起源、性质、类别、与其他相关概念的关系以及其他国家关于释明制度的规定,充分展示了释明的真正内涵。第二部分、第三部分通过对法官行使释明的相关法律规定以及司法实践中存在问题的解读,可以看出,释明制度在我国的存在还比较式微,在立法保障上存在不足、在司法实践中存在问题,我国在规范法官释明的道路上,还有很长的一段路要走。有权力的存在,必然存在着权力被滥用的情形。而且,从法律制度的本身特点来说,均有延后性。任何一项制度出台后,都不足以完全应对现今多变的社会百态。而完善法官行使释明制度就显得颇为重要了。本文在最后一部分中,结合笔者作为一名基层法院法官的现实需求,对完善释明制度提出了若干建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