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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年来,人类社会经济活动越来越多地影响着海洋的生态安全以及环境质量,世界各地海洋及近海海域正在经受着前所未有的生态环境考验。而海洋属于公共资源范畴,海洋生态环境具有公共物品的属性,和我国尚未建立完善的海洋溢油生态损害赔偿机制,导致了海洋生态环境遭到破坏仍得不到相应的有效补偿。因此本文定位于我国海洋溢油生态损害赔偿政策中的“赔偿标准、赔偿主客体”和“如何去实施生态损害赔偿”这几个问题,以大连7.16溢油事件为研究对象,通过对这起事件的理论分析和实证分析,得出针对这起事件的海洋溢油生态损害赔偿的具体实施方案。本文首先对海洋溢油的生态损害在研究内容进行界定,应从海洋溢油生态损害的恢复工程费用、修复工程以及清污费用三个方面进行价值评估,本文以大连7.16事件为研究背景,估算出恢复工程费用约为4.24亿元,其中海洋生态系统服务价值损失金额为2381.4万元,海洋环境容量损失为3.09亿元,生态环境的补偿修复的费用为9092.6万元;在海洋溢油后的补偿修复工程中,应建立海洋生态保护区来补偿修复受损的生物资源,此保护区服务期为20年,补偿修复工程的规模为71.91平方公里,才能使受损的生态环境达到原有水平;通过数据统计可以得出清污费用为11.68亿元。由此可以得出此溢油事件造成的生态损害的价值损失为15.92亿元,此作为赔偿标准的依据,也是此事件生态损害赔偿的最小值。然后,通过对海洋生态损害赔偿利益相关者之间的博弈关系进行分析,本文扩大了对损害赔偿主客体的研究,得出赔偿主体应为造成大连7.16事件的辉盛达公司、祥诚公司和中石油公司,赔偿的对象应为地方政府、养殖户、海产品加工企业等利益受损者,此研究为此事故的生态损害赔偿的主客体的范围提供了参考。最后,通过以上的理论研究与实证分析,确定了海洋生态损害赔偿政策中的赔偿主体、赔偿对象以及赔偿的标准,由此构建海洋生态损害赔偿主客体之间的关系图。即应由辉盛达公司、祥诚公司和中石油公司这几家责任主体向地方政府、养殖户、海产品加工企业等利益受损者进行经济补偿,并应为周边造成的生态环境损害进行补偿修复,所做出的经济补偿应多于60.72亿元,生态环境的补偿应多于15.92亿元,应通过政府与市场手段结合起来进行补偿。这为我国海洋生态损害赔偿政策的建立提供了理论基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