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随着金融市场的发展,金融商品复杂化和金融服务专业化的趋势日益凸显。在金融商品或服务的推荐过程中,金融机构经常会向客户显示其专业能力,投资者自身的知识经验亦存在不足,越来越多的投资者都会依赖金融机构的专业判断作出投资决策。因此,为了避免金融机构的不适当推荐损害投资者的利益,我国应当完善适当性规则,有效地发挥其保护投资者权利的功能。本文在对我国关于适当性规则的相关规定进行整理分类的基础上,分析其在价值目标、制度定位等方面存在的问题,以比较借鉴的视角并结合我国实情提出完善适当性规则的初步制度构想和建议。本文共有三部分组成:引言、正文和结论。其中正文部分共分为以下五章:第一章首先对美国、欧盟、英国、日本适当性规则的产生和发展历史进行了简要介绍,总结出适当性规则在立法演变过程中所呈现出的特点和演进趋势;其次阐述了各个国家和地区实务和理论中对适当性规则适用范围的讨论,明确适当性规则规范调整的对象;最后,以上述讨论为出发点对适当性规则进行概念辨析,明确本文相关研究展开的基础。第二章对我国证券业、银行业、信托业适当性规则的相关规定进行了整理和分类,着重对证券业庞杂的规范体系进行了梳理,指出我国的适当性规则存在效力层级偏低、金融机构违反适当性义务的责任规定不足、投资者救济途径缺失等问题;对我国的现行制度进行深入反思之后,本文指出我国对适当性规则的认知和定位存在偏差是导致上述问题产生的症结所在。第三章主要对进一步完善我国的适当性规则的必要性和合理性展开分析,阐述适当性规则发展为一项重要的投资者保护制度的现实基础、制度空间和理论支撑;并以整体和联系的视角对适当性规则与其他投资者保护制度的关系进行探讨,明确适当性规则在投资者保护制度体系中的定位和功能。第四章在比较分析的基础上,提出完善我国的适当性规则的具体制度构想。投资者分类制度和合格投资者制度为适当性判断提供了标准和基础,但却并非其核心内容;作为投资者保护制度中的重要组成部分,适当性规则应当完善金融机构承担的义务内容以及违反情形下应当承担的民事责任规定,明确投资者提出权利救济的请求权基础。第五章旨在完善投资者权利的救济途径,本章在对美国和日本适当性规则司法适用进行评介的基础上,梳理出我国既有的法律规范中可以为适当性规则所用的法律依据;并通过对美国和英国的非诉纠纷解决机制在适用适当性规则和保护投资者权利方面的优势进行了分析,提出完善我国相应救济途径的建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