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文部分内容阅读
产品责任法的雏形产生于19世纪中期。在当时工业程度最高的英国最早把产品责任作为独立的法律问题,随着各国工业化的进程逐步深化,产品责任问题也不断显现,于是各国产品责任法也得到迅速发展。随着信息技术的进步,世界贸易发生频繁和经济全球化不断深入,产品责任法现在由国内法范畴逐渐演变为全球跨国的国际法,因此出现了国际产品责任法。本文正是对此问题做出了初步构想。第一,本文概括了产品责任的定义、法律特点及性质,详细介绍了产品责任制的发展过程。第二,通过分析各国的产品责任法内容,研究了国际产品制度的发展趋势及动态,导入了更科学的研究成果。第三,运用法解释和比较法的方法,并借鉴国外产品责任立法经验,以完善我国的产品责任制度。我国已经是世贸组织成员国,在经济全球化的发展机遇中,为了提高我国产品的竞争力和面对风险的能力,促进市场经济更快、更稳地发展,对产品责任制度的不断完善将起到重要作用。我国没有形式意义上独立的产品责任法,其主要内容散见于1986年制定的《民法通则》、1993年制定的《产品质量法》、《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和1995年制定的《食品卫生法》等法律中。有些关于产品责任法散见于其他产品质量责任的法律,例如1988年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也有有关法律性文件涉及到该法律问题,例如2003年国务院公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认证认可条例》,1997年技监局发布的《产品标识标注规定》,2001年国家质检总局5号令《强制性产品认证管理规定》。这些法律(除《民法通则》外)属于综合型的法律规范。就产品质量法而言,在内容上其比民法通则的相关规定更为细致和具体,操作性更强。但我国之前宜粗不宜细的立法原则也导致了很多问题的产生,如对一些法律条文的解读可能存在很多不同的理解,甚至出现一些冲突很大的地方。例如,在产品缺陷的一般标准外,我国又规定了一个强制标准,既不符合国家和行业对某些产品制定的专门性标准。强制标准颁布的意义是对于不符合强制标准的产品一律不能生产、销售和进口;相比较而言,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则更低,只是一般意义上的最低标准。但通过强制标准的认证也并不意味着没有任何问题,因为行业标准更多是从企业的角度出发来定制的,对于消费者而言,这种行业标准有可能侵犯到其合法的权益。因此,符合强制标准并非一定没有危险存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