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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推进政府职能的转换,提高我国公共服务的质量和效率,在第十八届三中全会出台的《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深化改革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中指出,如果想要推广政府购买服务,就要让社会资本参与到基础设施的投资与运营中去。例如,以特许经营的方式进行参与,包括BOT、TOT等模式。这是PPP模式第一次在中央层面所发布的文件中被纳入其中。虽然该模式在我国早有应用在公用事业上的实践经验,但其在我国扔是一种新型的经营公用事业的手段之一。我国PPP特许经营模式正处于发展探索阶段,PPP特许经营模式越是不断推进和发展,其中的法律规范问题在实践过程中越是变得越来越突出。无论是在立法方面,还是在相关的法学理论研究方面,相对于国外的一些国家来说都是不足的。从立法上而言,我国PPP特许经营模式无论在中央层面还是地方层面都不够完善;从法学理论研究上而言,我国对PPP特许经营模式的研究还不够全面与系统。比如,PPP特许经营合同的性质以及相关法律问题的研究,特别是PPP特许经营合同在违约责任问题方面的有关探讨还较为缺乏。正是由于我国在有关法律规范方面对PPP特许经营模式的规定还不够成熟,所以PPP特许经营合同的作用才更为突出,即PPP特许经营合同所约定的内容会是正确处理好政府与特许经营人之间权利、义务的重要依据。它不仅是政府对特许经营人实施监管的依据,更是特许经营人对政府主张权利的首要根据。故而合同拟定是否公正、合同内容是否完善、合同违约责任问题规定是否明确,都会影响PPP特许经营的效益以及PPP特许经营的服务质量。本文主要通过三个方面来论述PPP特许经营合同违约责任的相关问题。第一部分从违约责任概述、PPP特许经营合同特殊性及其违约责任类型三个方面来介绍PPP特许经营合同违约责任相关的理论问题。第二个部分主要是通过相关案例,提出当前我国PPP特许经营合同存在的主要问题以及存在这些问题的原因。第三部分是笔者对完善PPP特许经营合同违约责任制度的思考,其中主要包括完善PPP特许经营合同相关立法、合同免责情形及其违约责任的承担方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