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污染场地再开发土壤修复具有责任主体复杂、土壤修复与经济利益联系密切、土壤修复标准难以统一等特点,使得目前污染场地再开发土壤修复责任的实现效果并不理想。当前有关污染场地再开发土壤修复责任的责任主体研究,主要关注点在污染者和土地使用权人作为承担土壤污染治理责任主体,政府承担最后兜底责任,忽视了引入市场的力量,未分散土壤修复责任的风险。在责任承担方面,未仔细区分过错责任与无过错责任,模糊的规定增加了部分责任主体的负担,在一定程度上打击了责任主体进行污染场地再开发土壤修复的积极性。在污染场地再开发土壤修复的验收环节,缺乏有效的验收标准,不能完全实现土壤修复的目标。综合而言,目前污染场地再开发中存在土壤修复责任主体不明确、土壤修复责任划分不清以及土壤修复责任完成后的验收程序不科学等问题。可以将污染场地再开发土壤修复责任的主体分为直接责任主体与间接责任主体,直接责任主体包括污染场地所有人或使用人、土地储备机构以及政府,间接责任主体包括第三方治理机构与保险公司。将无过错责任原则作为污染场地再开发土壤修复责任的追责原则,包括污染者的无过错责任和污染者之外的其他主体的无过错责任两部分。污染场地再开发土壤修复责任的承担方式根据行为责任与经济责任分的不同为两大类,一是自行修复与委托修复,二是支付生态环境修复费。根据行为责任与经济责任,将污染场地再开发土壤修复责任的承担方式分为两类,一是自行修复与委托修复,二是支付生态环境修复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