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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国各地法院针对机动车交通事故价值贬损的诉求历来意见不一,随着机动车道路事故的增多,这种意见的不统一导致了实务界、理论界对于机动车交通事故价值贬损认定的急剧混乱,不利于保护公民合法的物权,也不利于维护社会道路交通领域的安全价值。本文将就这一问题进行研究,希望能够理清机动车交通事故价值贬损的法律概念、性质,为立法完善贡献一丝思索。本文分为四个部分,第一个部分是案情,笔者选取了三个不同地域、不同级别、不同审理程序的机动车交通事故价值贬损的案例,对案情、当事人主张、法院判决进行了简要概述。第二部分是争议焦点,三个案例从三个不同角度说明了机动车交通事故价值贬损在概念、性质、界定、事实、法律依据等方面的争议。第三部分是在前部分争议焦点基础上归纳出争议与分歧意见,从法律的角度阐释三个案件争议的实质所在,以及需要解决什么样的法律问题。第四部分阐发笔者的研究结论,通过比较域内外司法实务界的各种观点,总结分析出各自的优劣及对本文研究的启示,文章明确了机动车交通事故价值贬损是因交通事故造成的直接财产损失这一概念,其具有客观性、直接性、确定性、独立性的法律特征。对机动车交通事故价值贬损的认定要坚持机动车标准和价值标准两项指标,其中机动车标准要考虑机动车的状况、受损程度以及与交通事故的因果关系,其中价值标准应以机动车的性能、寿命、安全性为指标衡量。本文最后对完善我国机动车交通事故价值贬损责任立法提出了自己的观点,对完善立法的合理性进行了论证,同时提出了一些立法建议,诸如明确价值贬损的客观性、直接性、明确性、独立性特征,以机动车性能、寿命、安全性受损经修复无法恢复原状为前提,价值贬损应限于实体性价值贬损,以限额赔偿为原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