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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国高通公司因滥用无线通信标准必要专利许可市场支配地位,在欧盟、美国、韩国、中国等全球范围内相继遭受反垄断调查并受到行政处罚,专利标准化的合法性问题继2013年华为诉IDC公司之后再一次受到审视。专利标准化由于标准与专利结合的特殊性,加之现行《专利法》对此并无规定,导致利用标准必要专利实施垄断行为问题频发。通过分析国内外一系列典型案例,总结出在专利标准化过程中,技术标准的制定、必要专利的实施许可以及必要专利权人申请禁令救济三个阶段均存在一定程度上的垄断行为。本文提出对专利标准化过程进行法律规制的具体建议,以期为解决专利标准化过程中出现的各类垄断行为提供切实可行的法律依据。本文在结构上共分为五部分。第一部分,引言。此部分以“高通受罚案”为切入点,指出在通信行业专利标准化的大背景下易引发标准垄断化的现状。由此引出在专利标准过程的三个阶段均存在不同的垄断行为,下文将进行逐一分析并提出解决对策。第二部分,分析技术标准制定阶段存在的垄断行为。在此部分中,通过对“高通受罚案”、高通诉博通专利侵权案件的介绍和评析,总结出标准制定阶段可能出现的垄断行为包括:一是缺乏“必要”专利的认定机关、标准及程序;二是必要专利权人违反专利信息披露义务,实施专利劫持。第三部分,分析标准必要专利实施许可中的垄断行为。在此部分中,通过对华为诉IDC公司(标准专利许可费率)案、微软诉摩托罗拉案、华为诉IDC公司(滥用市场支配地位)案的介绍和评析,总结出在必要专利许可实施阶段可能存在的垄断行为包括:一是违反FRAND承诺,拒绝许可行为;二是违反FRAND承诺,不公平定价许可费行为;三是附加其他限制性交易条件的行为。第四部分,分析标准必要专利权人申请禁令救济中的垄断行为。在此部分中,根据摩托罗拉诉苹果、三星诉苹果的启示,总结出必要专利权人可能会挟必要专利不可避免之势实施垄断行为,而现行法律中缺乏对必要专利权人申请禁令救济的合理限制规定。第五部分,提出针对专利标准化三阶段中垄断行为的解决思路。在进行专利法规制的基础上,将反垄断法作为兜底规制,其核心是建立一套标准必要专利制定、许可实施和禁令救济的适用规则。具体为:一是完善标准制定中必要专利的审查机关及标准;二是FRAND原则入法指导必要专利许可实施,确定必要专利FRAND许可费率的考量因素;三是建立签发禁令救济的法定要件体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