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传统翻译观一直追求译文的等值性,即最大限度地再现原文,而现在的翻译观却越来越提倡译者、作者、读者在翻译过程中平等对话。鉴于法律文本的特殊性及法律语言庄重、严密、逻辑性强等特点,法律翻译一直强调忠实于原文,但这并不意味着译者需完全“隐身”。Sarcevic在其New Approaches to Legal Translation中提出法律翻译交际论,即在法律翻译过程中,译者处于交际的中心地位。这也佐证了译者主体性在法律翻译研究中的重要性。当前的译者主体性研究主要是从阐释学理论出发,探讨文学翻译中译者的地位、主观能动性及创造性,缺乏整体性及协调性。而生态翻译学认为,翻译是一个译者不断适应与选择的过程,强调翻译生态系统的平衡:译者一方面对翻译生态环境适应,并在此基础上进行选择,从而体现出译者的主体性。这种主体的适应与选择在法律翻译中必然有所体现。本文从生态翻译学的理论视角,对《民法通则》的三个英译本进行了对比分析,以了解译者主体性体现在哪些方面,即译者在翻译过程中如何做出适应与选择以解释不同译文的产生、以及译者怎样才能达到最佳的选择与适应以使其译文得以生存。研究表明:每位译者对翻译生态环境的要素产生不同的适应与选择,从而得出不同的译文。而为了达到最佳的适应与选择,译者主要从语言维、文化维、交际维等做出不同的转换。具体而言,在词汇层面,由于法律文体的语言多正式,且大量使用专业术语,译者需在语言维上作出转换,选择同等效力的词,并做出添加或删减,以传达法律严肃而正式的文本特征,适应译入语的表达,使译文得以生存;就句法而言,英语法律文本大量使用否定句、条件条款、名词化、被动结构,以更简洁的语句产生特定的法律效力。译者适应上述句法的使用情况,才能选择不同句式以传达不同的法律效力,使其得以生存;而对于其语用效力,译者也应根据源语和译入语的特征,在显性、规约性及隐性三种法律言语行为之间做适当转换,从而实现特定的交际目的。本研究试图运用生态翻译学来系统分析译者主体性在特定立法语篇翻译中的体现及选择与适应,希望启发初学者,并促进对国内法律条文译本的推行,引起各译者在翻译过程中对其主体性的关注及小心把握,从而更好地提高其质。通过探讨翻译生态环境的构成要素及翻译过程,使译者、学者及学习者明白如何做出最佳的适应与选择,以及如何提高自身综合素质,成为一个合格的法律翻译者,从而全面提高我国法律翻译水平。本研究在生态翻译理论的指导下研究法律翻译过程,不仅丰富了法律翻译研究,更有助于生态翻译的发展,以及二者的共同繁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