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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市场主体追逐利益最大化的过程中,市场交易应该处于一种公平竞争的良好运转状态,交易主体获得公平的交易机会,并在公平的交易规则下进行市场交易,从而获得合理的利益。合同关系的形成即意味着完成了财富在不同主体之间的流转和实现财富的价值最大化。但是,在经济利益的巨大驱使下,非正常状态的交易关系也不可避免的发生,这主要表现为交易主体在进行交易过程中通过贿赂等方式打破公平的竞争环境,从而获得其所追求的交易机会或者获得不法的利益。因此,基于贿赂订立的合同也逐渐引起学界和实务界的不断关注,尤其是在市场交易中发生的合同的效力问题。基于贿赂订立的合同效力的认定存在有效和无效的分歧。我国现行合同法等民事法律规范中还没有对此做出明确规定,学者在理论研究和法院在司法实务中都存在很多争议和疑问。在对该问题已有的论述的基础之上,本文详细论述有效说的合理性及其依据,并对我国已有的无效说的基本立场在治理贿赂行为中存在的弊端进行比较分析。有效说对于贿赂行为治理发挥巨大的作用,从而彰显出私法在治理贿赂中比公法具有的独特优势。全文除了引言和结语外,共分为四个部分展开论述:第一部分为现行法对于贿赂行为的治理。该部分主要介绍现行刑法、经济法等法律法规对于贿赂行为的治理。第二部分对基于贿赂订立的合同的界定,主要与贿赂合同相区别。前者合同的效力是本文的研究对象,后者则是无效合同。第三部分论述基于贿赂订立的合同为无效的情形。基于贿赂订立的合同被认为因违反法律、行政法规中的强制性规范或者公序良俗原则而无效。另外,无效说对于贿赂行为的治理。第四部分论述基于贿赂订立的合同的有效认定。分析赋予基于贿赂订立的合同有效的可能性,进一步论述有效说在贿赂治理中的优越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