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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产权作为公民所享有的基本人权之一,为各国宪法所保护,刑事诉讼法作为“应用之宪法”也必须保障公民的财产权不受非法侵害。在刑事诉讼中,追诉机关为了收集证据、查明案情、保证诉讼活动的顺利进行,必然会干涉被追诉人的基本权利,包括财产权。由于国家权力的强制性和容易扩张性,如果不对其加以控制,必然会侵害到被追诉人的财产权。十届人大二次会议通过的宪法修正案明确规定了“国家尊重和保护人权”、“公民的私有财产不受侵犯”等重要内容,充分表明了保护公民私有财产的重要性,以及国家对其的重视程度。对于被限制人身自由的被追诉人来讲,这一规定尤其有着重要的意义。当前,我国刑事诉讼法对被追诉人的财产权保护存在着一些缺陷,制度的不健全影响了对被追诉人的权利保护,同时,在我国司法实践中对于被追诉人的保护力度也不够,被追诉人财产受到司法机关以及司法人员非法侵害的情况普遍存在,由于法律规定的不完善,当被追诉人的财产权受到侵害后,他们无法寻找到满意的救济途径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本文在对刑事诉讼法制度上和实践中存在的不足进行分析后,提出了解决问题的方法,完善制度的根本就是要限制司法权力的使用,司法权力的使用必须在适当范围内,同时必须遵循正当的法律程序,使追究犯罪和保障被追诉人人权二者的关系得到平衡。被追诉人财产权保护还和制度之外的因素密切相关,例如司法机关的独立性以及司法人员的素质,本文还从这些方面入手探寻对被追诉人财产权的保护方法。